挂靠其他民事主体从事食品、YAO品经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YAO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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