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新能源工业用地行为,保证全市新能源工业健康开展,决议对我市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借费收费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收取规模
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的电池组件、列阵占地(永久性建造用地在外)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收费规范
(一)光伏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光伏项目用地收费规范:230元/亩·年。
(二)风电项目用地。
调整后的风电项目用地收费规范: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
(三)该规范暂定履行5年,期满后当令调整收费规范。
三、收费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获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借费到期未交纳(或未彻底交纳),该日期之前的运用年期按原收费规范一次性收取租借费;该日期之后的运用年期按新规范收取租借费。2020年1月1日之后获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土地租借费按新规范实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借费。
四、其他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之前获得用地手续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该日期之前未交纳(或未彻底交纳)土地租借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担任,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财务局、商务局、商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合作,于2021年6月底前完结收缴;该日期之后的土地租借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租借协议,并会同市财务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收缴。凡在2021年6月底前不准时交纳租借费的,录入企业征信体系发布。
(二)2020年1月1日之后获得用地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局依照《建造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认的用地规模(除掉永久性建造用地),核定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面积,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租借协议,待用地单位向市财务缴清土地租借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用地手续;2020年1月1日之后获得用地手续的风电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核准的发电机组容量与用地单位签定土地租借协议,待用地单位向市财务缴清土地租借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用地手续。
(三)该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本规范履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借费的告诉》(卫政发〔2014〕183号)一起废止。
(四)本告诉由市自然资源局担任解说。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揭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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