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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印发新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4 09:57:40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5次   【】【】【网站投稿

      2020年1月23日,财务部官网发布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办理方法》的告诉:为促进可再生动力开发运用,规范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办理,进步资金运用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等要求,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一起修订了《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方法》指出:本方法印发后需补助的新增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务部依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职业展开等状况,合理承认补助资金当年支撑的新增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补助总额。

    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依据可再生动力展开规划、技术进步等状况,在不超越财务部承认的年度新增补助总额内,合理承认各类需补助的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划。

      《方法》清晰:本方法印发前需补助的存量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需契合国家动力主管部分要求,依照规划办理的需归入年度建造规划办理规划,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阅后归入补助项目清单。

      三部委联合告诉承认: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暂行方法》(财建〔2012〕102号)一起废止。

      以下为方针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展开变革委、物价局、动力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展开变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我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动力开发运用,规范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办理,进步资金运用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等要求,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一起修订了《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办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方法

    财务部 国家展开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等,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归于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是国家为支撑可再生动力发电、促进可再生动力发电职业稳定展开而建立的政府性基金。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收入筹措。

      第三条 依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办理要求和程序,由财务部依照以收定支的准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出入预算。

      第四条 享用补助资金的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按以下方法承认:

      (一)本方法印发后需补助的新增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务部依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职业展开等状况,合理承认补助资金当年支撑的新增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补助总额。

    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依据可再生动力展开规划、技术进步等状况,在不超越财务部承认的年度新增补助总额内,合理承认各类需补助的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划。

      (二)本方法印发前需补助的存量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契合国家动力主管部分要求,依照规划办理的需归入年度建造规划办理规划,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阅后归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 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应依照以收定支准则,拟定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分类型的办理方法,清晰项目规划办理以及详细监管方法并及早向社会发布。

    有办理方法而且归入国家可再生动力发电补助规划办理规划的项目,相应给予补助。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依照本方法要求,定时发布、及时调整契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动力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时将发布状况报送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

    归入补助项目清单项意图详细条件包含:

      (一)新增项目需归入当年可再生动力发电补助总额规划内;存量项目需契合国家动力主管部分要求,依照规划办理的需归入年度建造规划办理规划内。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已完结批阅、核准或存案;契合国家可再生动力价格方针,上网电价现已价格主管部分审阅批复。

      (三)悉数机组并网时刻契合补助要求。

      (四)相关批阅、核准、存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动力信息办理渠道审阅经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别离担任发布各自运营规划内的补助项目清单;当地独立电网企业担任运营规划内的补助项目清单,报送所在地省级财务、价格、动力主管部分审阅后发布。

      第七条 享用补助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动力独立电力体系项目按以下方法承认:

      (一)归入国家光伏规划办理且归入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省级扶贫、动力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动力局审阅后报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承认,契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

      (二)国家出资建造或国家组织企业出资建造的公共可再生动力独立电力体系,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务、价格、动力主管部分提出请求,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审阅后归入公共独立体系补助目录。

      第八条 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分按以下方法测算补助资金需求:

      (一)电网企业收买补助项目清单内项意图可再生动力发电量,依照上网电价(含经过投标等竞赛方法承认的上网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规范=(电网企业收买价格-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二)电网企业收买补助项目清单内项意图可再生动力发电量,依照定额补助的,补助规范=定额补助规范/(1+适用增值税率)。

      (三)归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动力独立电力体系,合理的运转和办理费用超出出售电价的部分,经省级相关部分审阅后,据实测算补助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越每瓦每年2元。

    财务部将每两年托付第三方组织对运转和办理费用进行核实并当令调整补助上限。

      (四)单个项意图补助额度依照合理运用小时数核定。

      第九条 每年3月30日前,由电网企业或省级相关部分提出补助资金请求。

      (一)归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由电网企业提出补助资金请求。

    其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财务部提出请求;当地独立电网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财务、价格、动力主管部分向财务部提出请求。

      (二)归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动力独立电力体系,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务、价格、动力主管部分向财务部提出请求。

      (三)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分提出的新增项目补助资金有必要契合以收定支的准则,不得超越当年承认的新增补助总额。

      第十条 财务部依据电网企业和省级相关部分请求以及本年度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收入状况,依照以收定支的准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务部分拨付补助资金。

    电网企业按以下方法兑付补助资金:

      (一)当年归入国家规划办理的新增项目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二)归入补助目录的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刻、技术水平和相关部分承认的准则等条件,承认目录中项意图补助资金拨付次序并向社会揭露。

    光伏扶贫、自然人分布式、参加绿色电力证书买卖、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等项目可优先兑付补助资金。

    其他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依照相同份额一致兑付。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因收买可再生动力发电量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对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财务部审阅后经过补助资金支撑。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分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动力独立电力体系项目单位分化下达预算,并依照国库会集付出准则有关规则及时付出资金。

    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目录优先次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交给可再生动力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请求运用等状况进行全面核对,必要时可延聘独立第三方,核对成果及时报送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财务部需当令对项目展开核对,核对成果将作为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核对成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助。

    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交给县级扶贫结转账户。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绩效办理。

    国家动力局会同国家展开变革委、财务部依据绩效办理要求承认年度绩效方针和点评要求。

    年度完毕后,电网企业和省级动力主管部分应展开绩效自评,自评成果报国家动力局、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会同国家展开变革委汇总后将补助资金全体绩效点评成果报财务部。

    财务部将当令组织对补助方针执行状况展开要点绩效点评,强化点评成果运用,依据绩效点评成果及时调整完善方针、优化预算组织。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动力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则骗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发改、动力等部分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阅、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则分配资金、向不契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私行超出规则的规划或许规范分配或运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分按责任分工进行解说。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暂行方法》(财建〔2012〕10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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