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动力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和施行定见的告诉
吉能规划[2019]83号
各市(州)发改委、动力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开展局,有关动力企业:
依照《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动力规划施行评价工作方案的告诉》(国能发规划〔2017〕72号)和《吉林省开展变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规划施行状况中期评价及修编工作方案的告诉》(吉发改规划〔2018〕168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方针、结合我省经济开展和动力需求实践,吉林省动力局、省发改委对《吉林省动力开展“十三五”规划》进行了中期评价调整,经省政府赞同、国家动力局同意,现将《吉林省动力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和施行定见》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动力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和施行定见
吉林省动力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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