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布告
黄政秘〔2019〕1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安稳和继续改进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决议从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为禁燃区,详细区域为:花山大桥—皖赣铁路—轩辕大路—龙川大路—京福高铁—合铜黄高速公路—徽杭高速公路—花山路所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本着从严要求,我市制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为III类(严厉),包含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含车用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则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布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制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制止出售高污染燃料。
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有必要依照要求予以改造或撤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动力。
四、对违反本布告规则的,由相关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
五、本布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布告,结合实践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规模。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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