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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包副业网 > 热点资讯 > 清洁能源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布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布告

    时间:2022-05-04 10:48:11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5次   【】【】【网站投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速推动动力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市政府决议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

    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挑选《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二、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则,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全市规模内除归入动力规划的环保归纳晋级改造项目外,制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焚烧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焚烧设备有必要运用清洁动力。

      四、全市规模内制止新增高污染燃料出售点。

    现有高污染燃料出售点,除本布告第五条规则的当时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以外,不得向本市规模内其他安排或个人出售高污染燃料。

      五、全市规模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按以下规则逐渐强化办理:

      (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渐关停悉数10台燃煤机组。

      (二)东莞三联热电煤电机组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三)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四)集中供热项目掩盖规模内的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应于集中供热建成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越2019年9月30日)撤除。

      (五)其他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六、违反本布告规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或许未按照规则中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查办。

      七、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动力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进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办理规模当令进行调整、发布。

      八、本布告有关专用词汇阐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备,是指袋式除尘设备,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管理设备;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备的,要保证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安稳到达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规范(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暂定按9%履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基准氧含量按3.5%履行)。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履行广东省当地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能条件》(DB44/T1510-2014)。

    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新规范后,从其新规范。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履行广东省当地规范《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

    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新规范后,从其新规范。

      (四)清洁动力,依据《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范履行。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关于划定制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布告》(东府〔2014〕23号)一起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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