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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第2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5-05 10:32:25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5次   【】【】【网站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为推动动力出产和消费革新,促进生态文明建造,推动可再生动力优先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关于加速培养和展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议》《动力展开战略行动方案(2014-2020年)》,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是指国家依据全国可再生动力开发运用中长时间总量方针、动力展开战略及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电力消费规则最低可再生动力比重方针,包含可再生动力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

      第三条 各类从事售电事务的企业及一切电力顾客一起实施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

    各类售电公司(含电网企业售电部分,以下同)、参加电力直接买卖的电力用户和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受配额查核。

    经过对各配额职责主体核算可再生动力电力绿色证书(简称“绿证”)数量查核其配额完结状况。

      第四条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按年度拟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全体完结状况进行监测点评。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各配额职责主体进行查核。

      第五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承当本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实施的实施职责并拟定相应的支撑方针和保证方法。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转办理部门在电网企业和省级电力买卖安排的技能支撑下,拟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实施方案(简称“配额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安排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配额实施方案,担任安排运营区内各配额职责主体实施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

    有关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转办理部门催促省属当地电网企业担任安排运营区内各配额职责主体实施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网企业运营区配额安排实施和配额职责主体实施配额职责的作业进行监管。

      第二章 配额拟定

      第八条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转办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当地电网企业技能支撑下,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主张,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安排第三方安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进行点评,在此基础上将拟承认的配额方针寻求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的定见,归纳证明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

      第九条 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主体包含以下类型:

      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用承当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当地人民政府所属当地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用承当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三类: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出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当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具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当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类:参加电力直接买卖的电力用户;

      第六类: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悉数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动力发电满意的无需承当配额职责)。

      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查核的配额职责主体。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类至第四类配额职责主体应完结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地点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方针;第五类配额职责主体应完结的配额为其悉数购入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如有)之和乘以地点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方针;第六类配额职责主体应完结的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经过共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地点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方针。

      各配额职责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查核。

      第十一条 满意总量配额的可再生动力电力包含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

      满意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动力电力包含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

      第十二条 按省级行政区域、电网企业运营区、独立核算配额职责主体,别离依照下列准则核算计入配额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对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动力电量别离计量核算)。

      (一)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核算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包含:本区域出产且消纳的悉数可再生动力电量和区外输入的可再生动力电量;不计入向区域外送出的可再生动力电量。

      (二)计入各电网运营企业运营区配额核算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包含:电网企业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出资者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以下同)购入的可再生动力电量;运营区内电力用户等自发自用的可再生动力电量;不计入向运营区外售出的可再生动力电量。

      (三)计入独立查核配额职责主体配额核算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包含:从电网企业购入的可再生动力电量、经过电力直接买卖购入的可再生动力电量、自发自用的可再生动力电量;不计入售出的可再生动力电量。

      第三章 配额实施

      第十三条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动力及电力规划时,应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动力比重作为束缚性方针,并在电力变革中树立支撑可再生动力电力优先运用的准则,依照可再生动力优先展开和充分运用的准则展开电力建造和运转办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转办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等,按年度拟定本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

    配额实施方案内容首要应包含:年度配额方针及配额分配、年度可再生动力发电量和消纳才能猜测、电网企业运营区配额实施作业机制、保证性收买电量消纳分摊机制、绿证买卖安排方法、配额补偿金规范、配额监测查核方法及奖罚方法等。

    配额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由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报送存案,一起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当地电网企业以及其他配售电公司,依据地点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配额实施方案,会同电力买卖安排安排遂营区内各配额职责主体实施配额职责。

    各配额职责主体及电力用户均应在电网企业一致安排下一起完结本运营区的配额。

      未与共用电网联网的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运营电网企业须依据本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依照不低于与共用电网联网配额职责主体的规范,完结所承当的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

      第十六条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转办理部门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承当的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并催促其完结。

      与共用电网联网的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须承受电力调度安排的一致调度,承当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使命,鼓舞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建造自发自用可再生动力发电设备。

    在自发自用和完结电网企业分配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基础上,如仍未完结其配额可经过展开可再生动力电力相关买卖或绿证买卖等方法完结。

      未与共用电网联网的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经过建造自发自用可再生动力发电设备或绿证买卖等方法完结配额。

      第十七条 享用国家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补助的非水电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除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核定保证小时数区域超越保证小时数的集中式风电(不含海优势电)、光伏发电的可上网电量,其他非水电可再生动力发电悉数可上网电量均为保证性收买电量。

      电网企业和其他购电主体须依照国家核定的各类非水电可再生动力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或竞赛装备等方法承认的固定电价(不含补助部分)收买保证性收买电量。

      对水电依据国家承认的标杆上网电价(或核定的水电站上网电价),统筹资源条件和规划均匀年运用小时数,经过实施长时间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发电方案和参加现货电力商场买卖等方法,承认水电保证性收买电量。

      各配额职责主体均须首要完结地点区域电网企业安排实施的保证性收买电量消纳。

    各配额职责主体自发自用或经过电力买卖消纳契合保证性收买条件的可再生动力电量,视同完结电网企业安排实施的保证性收买电量消纳。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依据运营区全年应完结的可再生动力电力消纳量,依照本区域配额实施方案,将可再生动力电力保证性收买电量向运营区内各配额职责主体进行分配。

    与共用电网联网的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菅电网企业须完结地点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可再生动力电力保证性收买电量。

      第十九条 电力买卖安排担任安排展开可再生动力电力相关买卖,辅导参加电力买卖的承当配额职责的商场主体优先完结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买卖。

    在中长时间电力买卖合同审阅、电力买卖信息发布等环节对承当配额职责的商场主体给予提示。

    承当配额职责的主体参加电力商场买卖时,应向电力买卖安排作出实施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的许诺。

      第四章 绿证买卖

      第二十条 绿证是可再生动力电力出产、消纳、买卖以及配额监测、核算查核的计量单位,对各配额职责主体的配额完结状况查核以核算绿证的方法进行。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担任拟定绿证核发、买卖、核算查核的方法。

      对水电电量核发可再生动力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动力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

    可再生动力绿证仅用于总量配额查核,非水电绿证用于非水电配额查核的一起用于总量配额查核。

      绿证随可再生动力电力出产而产生,对每lMWh可再生动力电量核发1个绿证,绿证初始核发方针为可再生动力电力出产者,自发自用电量依照发电量核发。

    绿证有用期与年度配额查核期限相对应,自对应电量出产之日起至当年配额查核完毕之日前有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买卖安排担任安排绿证买卖,依托电力买卖渠道展开商场主体的账户建立、绿证颁布、买卖安排、配额计算及信息发布等作业。

    北京电力买卖中心、广州电力买卖中心对绿证买卖进行事务辅导。

    国家可再生动力信息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其建造办理的国家动力局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信息办理渠道(以下简称“信息渠道”)进行绿证颁布审阅承认、账户及买卖盯梢监测和配额核算各电网企业和电力买卖安排的相关信息系统与信息渠道完结信息同享。

    每月,各电力买卖安排将账户注册、可再生动力上网电量、绿证颁布、配额职责主体配额完结及绿证买卖状况等有关信息与信息渠道进行同步;信息渠道对相应电量审阅承认后依照全国一致编码生成绿证,并将绿证编码词步到各电力买卖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电力买卖安排担任安排一切实施配额职责主体和有关发电企业建立绿证账户,现已注册电力买卖账户的主体可在此基础上增设。

    企业出资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均应在地点区域省级电力买卖中心挂号;个人出资分布式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由地点区域电网企业担任署理挂号,以县(市)级区域为单元实施团体户头办理;各类电网企业、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均应在电力买卖安排挂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时填写可再生动力发电等信息。

    信息中心对账户建立状况进行全面监测。

      第二十三条 依据可再生动力电力保证性收买并结合电力商场化买卖,绿证权归属及其搬运遵从以下准则:

      (一) 依照不低于可再生动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或竞赛装备等方法承认的固定电价收买电量(不含补助部分),对应绿证随电力买卖搬运给电网企业或其他购电主体;

      (二) 跨省跨区可再生动力电力买卖按包含绿证价格的方法进行,对应绿证随电力买卖搬运给电网企业或其他购电主体;

      (三) 可再生动力电力参加电力商场化买卖的电量,应清晰买卖电价是否包含绿证价格在内,如不包含,则绿证不随电力买卖搬运。

      第二十四条 各电力买卖安排依托电力买卖渠道安排绿证买卖,并依照绿证买卖规则对参加买卖主体进行办理。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绿证买卖准则上由省级电力买卖中心安排,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绿证买卖在北京电力买卖中心和广州电力买卖中心安排。

      绿证买卖规划为配额职责主体之间、发电企业与配额职责主体之间进行,绿证买卖价格由商场买卖构成。

    国家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向发电企业拨付补助资金时按等额代替准则扣减其绿证买卖收益。

      第二十五条 对终究未完结年度配额的配额职责主体,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托付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补偿配额职责主体实施配额职责差额部分。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按对应省级行政区域,按年度拟定配额补偿金规范并向社会发布。

    配额补偿金规范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大工业用户最高输配电价(1-lOkV用户)、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方针性穿插补助之和。

      有关省级电网企业应将收缴的配额补偿金归入国家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拨付资金一起运用,用于本运营区内可再生动力发电补助资金付出。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和其他配售电公司经过非购买方法取得的绿证,首要用于完结居民、重要共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电量对应配额使命;如无法满意,则不足部分电量革除配额查核职责,如有剩下绿证则向运营区内参加电力直接买卖的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依照所完结的保证性收买电量消纳使命进行分配。

      承当保底供电服务职责的电网企业(含配售电公司)购买绿证用于完结非公益性电量对应配额的绿证净支出费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向非公益性电力用户引导;如存在绿证出售和购入的净收益,应将其同国家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拨付资金一起运用。

      电网企业(含配售电公司)之外的其他售电公司、参加电力直接买卖的电力用户和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买绿证用于完结对应配额使命的支出费用,由各配额职责主体自行消化。

      第五章 监督和查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当地电网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和地点区域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报送上年度本运营区及各配额职责主体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完结状况的监测、计算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报送信息中心。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结状况陈述,内容包含:本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全体完结状况、各类配额职责主体配额完结状况以及对未完结配额的职责主体处分状况。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向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电网企业运营区的配额全体完结状况专项监管陈述。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以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结状况的陈述和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派出监管安排的全体完结状况监管陈述,结合信息渠道的监测信息,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电网企业运营区完结配额状况进行核算,并对配额职责主体完结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配额职责主体具有的绿证未到达其应承当配额对应绿证数量,也未向地点区域电网企业交纳对应的配额补偿金,即确定其未完结配额。

      各电网企业运营区计算汇总的绿证数量未到达其应完结的配额相应绿证数量,即确定该电网企业运营区未完结配额。

    如产生电网企业运营区内单个配额职责主体回绝依照配额实施方案承当相应配额职责形成电网企业运营区全体未完结配额职责,按考虑相应影响后确定该电网企业运营区的配额完结状况。

      各省级行政区域计算汇总的绿证数量未到达其应完结的配额相应绿证数量,即确定该省级行政区域未完结配额。

      天然原因导致的可再生动力资源状况反常,或其它不可抗力要素导致配额完结减量,经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托付第三方安排点评确定后,在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电网企业运营区和配额职责主体进行配额监测点评或查核时相应核减其应完结配额。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完结状况进行监测点评,按年度发布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监测点评陈述。

    对不按国家规则安排实施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的区域,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采纳约谈有关省级动力主管部门或通报的方法予以催促。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完结全体状况是区域化石动力电力规划建造、可再生动力展开规划和布局、可再生动力电力年度建造规划方针分配、列入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安排的试点演示的重要依据。

    将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完结状况归入省级人民政府动力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查核。

    在保证完结全国“双控”方针条件下,关于超额完结配额方针的省级行政区域, 超出配额部分的可再生动力消费量不归入该区域“双控”查核。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对超额完结配额方针的省级行政区域增 加年度可再生动力电力建造规划方针。

    关于未到达配额方针的省级 行政区域,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削减该区域化石动力发 电项目建造规划,不在该区域展开新的由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安排 的试点演示作业。

      第三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对所属省级电力公司 依照地点区域配额实施方案的安排实施作业进行督导查核,并将督 导查核成果报送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

    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对省属地 方电网企业依照配额实施方案的安排实施作业进行督导查核,按年 度发布各电网企业安排实施作业监测点评和查核陈述。

    国务院动力 主管部门采纳监管、约谈、通报等方法催促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 网公司加强对所属省级电网公司安排配额实施作业的督导和办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各配额职责 主体的配额完结状况进行查核,按年度发布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考 核陈述。

      有关电力买卖安排催促承当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的售电 公司、参加电力直接买卖的电力用户、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实施配 额职责。

    各省级动力主管部门担任依法依规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拒不 实施配额职责的电力商场主体予以处分。

      对拒不实施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职责的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催促省级动力主管部门约束其后续电力项目出资运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全国可再生动力开发运用中长时间总量方针。

      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的要求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并予发布。

    该总量方针是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拟定全国可再生动力开发运用规划并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可再生动力电力配额方针的根本依据。

      (二)电网企业。

      本《方法》中的电网企业指具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一起承当运营区保底供电服务,实施保证居民、农业、重要共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根本职责。

    国家电网公司、南边电网公司分区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省级电力公司,称之为省级电网企业。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以下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具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称之为省属当地电网企业。

      (三)保证性收买。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关于国家实施可再生动力发电全额保证性收买准则的规则,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转前提下对悉数可上网电量给予保证性收买。

    对存在电网运转和消纳限制区域,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核定集中式风电(不含海优势电)、光伏发电保证性收买年运用小时数(简称“保证小时数”)。

    电网企业和其他购电主体应依照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收买保证性小时数内上网电量;对分布式新动力发电、国家安排的投标等竞赛方法装备和平价上网演示等对悉数可上网电量依照竞赛定价或标杆上网电价收买(考虑技能原因等总计限电份额不超越5%)。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动力主管部门担任解说。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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