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告诉
财建〔2018〕25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开展变革委、动力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我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财政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依照电量补助方针等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建〔2013〕390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将契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并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发布。
有关事项阐明如下:
一、现有农林生物质发电、日子废物燃烧发电和沼气发电国家电价支撑方针之外的,包含燃煤与农林生物质、日子废物等混燃发电在内的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不归入国家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由当地拟定出台相关方针措施,处理补助资金问题,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依据《可再生动力法》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买可再生动力电量而付出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能够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本钱,并从出售电价中收回”规则,已归入和尚未归入国家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动力接网工程项目,不再经过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助,相关补助归入地点省输配电价收回,由国家开展变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同时考虑。
三、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请求改变,经同意后才可持续享用电价补助。
附件:
1.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
2.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共用独立体系项目)
3.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
财政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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