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现已上海市人民政府赞同,现予以发布。
规范编号及名称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
DB31/387-2018
该规范自2018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能监督局
2018年6月7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 上海市当地规范(DB31/387—2018)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则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监测以及规范的施行与监督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办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备规划、竣工环境保护检验、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办理。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运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规范中气态燃料锅炉履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以日子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规范适用于法令答应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树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法令》、《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则履行。
2规范性引证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证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468锅炉烟尘测验办法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接连监测技能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接连监测体系技能要求及检测办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确保与质量操控技能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能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涣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涣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能攻略总则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分量法
《污染源主动监控办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办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界说
下列术语和界说适用于本规范。
3.1
锅炉boiler
指运用燃料焚烧开释的热能或其他来历的热能,将水或其他工质(如有机热载体等)加热以出产规则参数(温度,压力)和质量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用于工业出产和/或民用。
锅炉的额外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明,即热功率和蒸发量。
热功率的单位为 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
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3.2
气态燃料gaseous fuel
天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焚烧时物理情况为气态的燃料。
3.3
规范情况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K,压力在101325Pa时的气体情况,简称“标态”。
本规范规则的排放浓度均指规范情况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4
氧含量O2 content
燃料焚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剩余的自在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明。
3.5
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6
新建锅炉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建造项目。
在用锅炉:本规范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锅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在用锅炉履行表1规则的排放限值。
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在外)履行表2规则的排放限值。
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履行表1规则的排放限值。
4.1.2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新建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在外)履行表3规则的排放限值。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履行表1规则的排放限值。
4.2其他规则
4.2.1锅炉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认,应契合GB 13271的规则,不低于8m。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本条款规则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最高答应排放浓度,应按排放限值的50%履行。
国家和本市对排气筒高度有另行规则的,从其规则。
4.2.2履行不同排放操控要求的锅炉,若选用混合办法排放烟气,且挑选的监控方位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履行排放操控要求中最严厉的规则。
4.2.3排污单位应树立环境办理台账备检,台账包含燃料消耗量等动力运用情况、污染物办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投运率以及在脱除污染物过程中首要试剂运用量等内容。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规则
5.1.1锅炉运用企业应依照有关法令、《环境监测办理办法》以及HJ 819等规则,树立企业监测准则,拟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载,并发布监测成果。
5.1.2锅炉运用企业应依照环境监测办理规则和相关技能规范的要求,规划、建造、保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验渠道。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品种,在规则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方位进行,有废气处理设备的,应在该设备后监测。
5.2采样与剖析办法
5.2.1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办法履行GB 5468、GB/T 16157、HJ 836及HJ/T 397的规则。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确保和质量操控要求应依照HJ/T 373的规则履行。
5.2.2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剖析办法见表4。
5.3烟气排放接连监测
5.3.1额外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或额外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锅炉应按《污染源主动监控办理办法》的规则装置烟气排放接连监测体系,与环保部门联网,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其他锅炉主动监控设备装置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则履行。
5.3.2烟气排放接连监测体系装置、调试、检验、运转及办理按HJ 75、HJ 76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则履行。
5.4监测工况要求
5.4.1关于竣工环境保护检验监测,应在锅炉规划出力条件下进行。
5.4.2关于执法检查监测,应在锅炉实践运转工况条件下进行。
颗粒物排放浓度的测验,应按表5规则的出力影响系数K再次进行折算,行将实测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乘以表5中所列出力影响系数K。
5.5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办法
实测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或GB 5468规则,选用表6规则的基准氧含量依照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折算公式如下:
5.6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办法
假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示值以体积浓度(μmol/mol)表明时,应依照以下办法换算为质量浓度:1μmol/mol体积浓度的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体积浓度的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体积浓度的一氧化碳相当于1.25mg/m3质量浓度。
6施行与监督
6.1本规范由市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担任监督施行。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恪守本规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采纳必要办法确保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转。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时,能够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成果,作为断定排污行为是否契合排放规范以及施行相关环境保护办理办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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