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清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方针的告诉
青价格〔2018〕16号
各区、市物价局,西海岸新区展开和变革局,各充电设备运营企业:
依据国家、省有关方针要求,归纳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展开及运营状况,经研讨,市物价局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方针清晰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及电价方针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和电费两项费用。
其间,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实施最高限价办理。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越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越0.65元/千瓦时。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电费收取规范依照《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则履行。
二、其他要求
(一)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明码标价规则,在收费场所夺目方位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规范等,自动承受社会监督。
(二)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应当精确记载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出入状况和运营本钱,合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展开价格查询、定价本钱监审等作业。
(三)本告诉自2018年6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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