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当地财政补贴资金办理暂行办
市政办发〔2018〕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作业部分、各直属组织:
《西安市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当地财务补助资金办理暂行方法》现已市政府研讨赞同。
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西安市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当地财务补助资金办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当地财务补助资金办理,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绩效,依据国家财务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财务补助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速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的施行方案的告诉》(市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新能源轿车推行应用当地财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地补资金),是指市财务组织用于支撑新能源轿车及充(换)电设备在西安市推行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新能源轿车,是指契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归入中心财务补助规模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轿车。
第四条 地补资金遵从揭露通明、公平公平、专款专用的办理准则,保证资金运用规范和安全高效。
第五条 地补资金由西安市推行新能源轿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作业责任一起办理。
市发改委担任本市新能源轿车充(换)电设备建造地补资金请求的受理,审阅确认详细补助目标,编制充(换)电设备补助方案;
市工信委担任在本市完结出售、注册挂号的新能源轿车地补资金请求的受理,审阅确认详细补助目标,编制车辆补助方案;
市财务局担任地补资金的筹措和预算编制,按规则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撑规模和规范
第六条 地补资金支撑规模:
(一)契合《西安市新能源轿车出产出售企业及产品审阅存案暂行规则》(市政办发〔2017〕102号),现已享用中心财务补助并在本市完结出售、注册挂号的新能源轿车,给予车辆补助;
(二)在本市建造运营的充(换)电设备,给予充(换)电设备补助。
第七条 契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轿车,应依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出售。
第八条 地补资金支撑规范:
(一)车辆补助规范
1.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
2.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轿车的,以享用的中心补助为基数,公共服务范畴(包含公交范畴,巡游出租车范畴,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当地补助,非公共服务范畴的单车按1∶0.3给予当地补助;
3.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轿车的,初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务补助;
4.对新能源轿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5.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接连交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轿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务补助,用于自用充电设备装置和充电费用补助。
(二)充(换)电设备补助规范
对建造完结、经过检验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备,给予充(换)电设备实践出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务补助。
(三)当地财务补助(当地各级财务补助总和)不超越中心财务单车补助额的50%,超量部分市财务将予以扣回。
第九条 依据国家各类新能源轿车(除燃料电池轿车)2019—2020年中心及当地补助规范和上限,在现行规范基础上退坡20%的规则,当地财务的车辆补助规范伴随国家补助方针改变状况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阅
第十条 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按季度向市工信委申报当地补助。
其间购车者为个人用户的,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对个人购车者供给的资料进行初审,由轿车出产企业据实请求当地补助。
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对所供给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市工信委依照《西安市新能源轿车出产出售企业及产品审阅存案暂行规则》(市政办发〔2017〕102号)进行审阅。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备出资建造运营企业向所属区县、开发区发改部分申报充换电设备补助,并对所供给资料真实性担任。
区县、开发区发改部分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依照《西安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办理施行定见》(市政办发〔2017〕80号)进行审阅。
第四章 方案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新能源轿车车辆补助方案在市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作业日。
充(换)电设备补助的方案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作业日。
第十三条 市财务局依据国家补助资金下达状况,依照公示后的补助方案,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十四条 市推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担任对地补资金实现和推行出售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不合作推行信息核对,以及在相关部分核对检查中被确定存在虚伪出售、产品装备和技能状况与国家要求不一致、新能源轿车产品与申报资料不符、性能指标未到达要求,供给虚伪信息、骗得补助资金等行为的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推行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办理方法》,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依照各自的作业责任,依法查处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法骗补行为,对查实的失期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市新能源轿车补助资金办理暂行规则》(市政办发〔2014〕3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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