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推广应用财务补助计划》的告诉
沪科规〔2018〕2号
各相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鼓舞购买和运用新能源轿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市科委会同市开展变革委、市经信委、市财务局联合拟定了《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助计划》,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履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助计划》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务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助计划
依据《上海市鼓舞购买和运用新能源轿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归入《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开展规划》有关演示使用规划,契合本市燃料电池轿车演示运转有关技术规范,并在本市确认的燃料电池轿车商业运营演示区内运转的燃料电池轿车,拟定《上海市燃料电池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助计划》。
本计划所称燃料电池轿车是指契合《实施办法》要求的燃料电池轿车。
一、补助规模
1、车辆应是出产企业经过《新能源轿车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办理规则》(工信部令第39号)燃料电池轿车出产审阅后出产的车辆。
2、车辆已取得中央财务补助。
3、车辆的燃料电池体系启动温度不高于-10℃,测验契合《GB/T 33979-2017质子交流膜燃料电池发电体系低温特性测验办法》。
4、车辆必需有燃料电池体系氢耗及运转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本市确认的新能源轿车公共数据收集途径。
5、车辆前2万公里行进路程氢耗量(kg)≥20000(公里)/续驶路程(公里)×储氢量(kg)。
计算办法:按轿车产品公告值。
续驶路程:乘用车选用工况法,商用车选用等速法。
储氢量(kg)= 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g/L)×水容积(L)×氢瓶数量(个)/1000,其间公称工作压力下对应氢气密度:35MPa对应氢气密度24.0g/L;70Mpa 对应40.2g/L。
6、车辆运转单位与契合安全出产监管、***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有供氢协议。
7、车辆需具有加氢站供给的加氢量记载。
二、补助规范
1、依照中央财务补助1:0.5给予本市财务补助。
2、燃料电池体系到达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依照中央财务补助1:1给予本市财务补助。
3、燃料电池轿车本市财务补助申领途径、有效期及其余事项按《实施办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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