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揭露寻求《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造运营管理办法(寻求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运营及处理,促进职业健康良性展开,我局起草了《东莞市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运营处理办法》(征求定见稿),现揭露征求定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5月21日前,经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法提出定见主张。
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工业和谐与动力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2830933,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东莞市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运营处理办法
(征求定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以下简称“充电设备”)制作运营处理,保证电动轿车推广应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新动力轿车推广应用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新动力轿车推广应用的实施定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展开变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规划〉(2016-2020年)的告诉》(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展开变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制作运营处理办法〉的告诉》(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动力轿车工业展开“十三五”规划〉的告诉》(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规划〉的告诉》(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备的规划、出资、制作、运营、处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清晰事项,按《广东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制作运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规划处理
第三条 加强充电基础设备规划辅导,拟定实施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规划、配套电网制作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备及配套电网制作改造等相关隶属、配套设备的制作与改造归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敞开的充电基础设备系统。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泊车位应100%制作充电设备或预留充电设备装置接口,且建有充电设备的非固定产权泊车位不该低于总泊车位的25%。
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泊车场和路途泊车位活跃推动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泊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法进行配套供电设备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泊车位10%的份额逐渐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备。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修建、旅行景区、交通枢纽、公共泊车场、路途泊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泊车位的25%配建充电设备或预留充电设备装置条件(包含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舞制作立体式泊车充电一体化设备。
已有大型公共安排泊车场、社会公共泊车场依照不低于总泊车位20%的份额逐渐改造或加装基础设备。
充分发挥整车出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活跃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制作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适宜地址制作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备,在我市出售新动力公交车的企业有必要供给契合其所出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泊车位总数20%的份额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备接口,凡具有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完结充电设备全掩盖。
鼓舞支撑使用路灯网络、咪表泊车位、公共泊车位、城市路途桥下空间等布局制作充电桩。
第五条 公交车充电站的制作须依照项目实施期间的专项规划实行,为充分使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防止恶性竞争,其服务半径结合充电站用电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才能核定:
(一)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0kVA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1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制作直线间隔不该小于2千米;
(二)充电站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kV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20个,单桩功率不小于60kW,则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制作直线间隔不该小于4千米。
关于现有或新增的公交场站,如确有需求且与服务半径规划内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服务目标或服务规划相堆叠,而且与其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不能满意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可与相邻已建的现有公交车充电站协作扩建服务网络。
第三章 出资制作和运营处理
第六条 充电设备出资向各类出资主体公正一致敞开,电网企业或其相关联企业要活跃发挥演示引领效果。
第七条 对由企业为主体出资运营电动轿车充电设备的,市展开变革部分终年受理存案请求,并经过市展开变革部分网站向社会发布经存案的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名单。
请求存案的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出资运营企业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挂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运营规划含纯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出资、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所;
(三)正式职工不少于10人,其间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职工不少于5人,可以供给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接连交纳社保证明;
(四)具有完善的充电设备出资运营处理准则;
(五)可以在1年内制作完结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电设备,且许诺其投建的充电设备正常运营3年以上。
(六)充电设备的出资运营行为应当契合国家、职业及当地关于充电设备的规范,并对外敞开运营。
第八条 充电设备的出资行为,原则上不得转包。
对面向社会车辆供给充电服务的共用充电设备,出资方在签定出资协议获得项目出资制作运营权后,原则上须于45天内悉数开工制作。
第九条 关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时间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制作居民区充电设备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处理单位)原则上应赞同并供给必要的帮忙,其间长时间承租方的制作行为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必要合作业主或其托付的制作单位,及时供给图纸材料,活跃合作并帮忙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遏充电设备的合法制作需求。
对存在经查实不合作合理充电设备制作要求的状况,市、镇有关部分应及时致函市房管部分存案,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充电设备制作状况将作为下一阶段物业存案调查或有关资质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关于集中式充电设备项目,项目出资主体在项目发动前应先在“全国出资项目在线批阅监管渠道(广东)”上进行项目存案、公示,收取《广东省企业出资项目存案证》。
项目公示到达5天无相关主体向市展开变革部分正式提出异议的,则项目出资主体可持《广东省企业出资项目存案证》前往供电部分请求用电报装。
项目出资主体未对拟出资项目存案、未收取《广东省企业出资项目存案证》或存案公示5天内有相关主体提出异议未决的,供电部分不予以受理用电报装。
第十一条 关于自用的涣散式充电设备,项目出资主体可直接向供电部分提出用电报装请求。
第十二条 市级供电部分依据充电设备用电报装程序构成事务处理攻略并向社会发布,我市各级供电部分对契合要求的充电设备用电报装请求须在5个作业日内办结。
充电设备出资主体在获得土地(车位)产权所有者的书面赞同后,可作为独立主体请求电力报装。
经供电部分赞同用电报装请求的充电设备,原则上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方法进行配套供电设备增容改造。
第十三条 市级***消防部分对独立制作的充电站和设置在修建内的充电设备,向社会发布电动轿车充电设备消防批阅流程,包含批阅规划、类型、受理机关、处理时限等,充电设备相关设备有必要依照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安置。
第十四条 对经市供电部分承认为了满意充电基础设备有必要配建的独立变电箱(房),由市城管部分向社会揭露清晰相关制作规范并予以支撑。
第十五条 充电设备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挂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其运营规划含纯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所;
(三)正式职工不少于10人,其间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职工不少于5人,可以供给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接连交纳社保证明;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揽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挂靠行为的两边企业将被归入失期名单和新动力轿车推广应用黑名单,2年内不予承受相关事务请求。
第十六条 充电设备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向市展开变革部分反应项目信息,市展开变革部分将于每季度完毕后的5个作业日内,将请求检验的充电设备名单发送给市供电部分,由市供电部分安排东莞市新动力轿车工业协会等第三方非营利性中立安排和相关专业技术安排一起展开检验作业,承认工程制作规划和详细制作内容、充电服务才能等,市供电部分应在收到名单的20个作业日内完结检验并向市展开变革部分反应检验成果。
第十七条 对向电网运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装备不少于3个独立充电桩(桩与桩之间隔离不超越10米)且供给运营服务的充电设备,认定为运营性集中式充电设备,实行充电设备用电价格和免收根本电费方针;其他充电设备按其所在场所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电动轿车充电设备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范泊车的车辆,在接到市民投诉或经巡查发现,本市***部分对相关车辆予以违章处罚。
第十九条 拟请求充电设备制作运营补助的充电设备,以及由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出资运营企业制作或处理的充电设备,有必要按要求接入充电基础设备信息渠道,完结对充电进程的监督处理、数据收集,促进充电设备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充电设备制作运营主体,有必要实行充电设备安全处理的主体职责,树立完善的安全出产准则,须严格实行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国家规范、职业规范,须契合充电设备规划、设备、接口、监控、消防、安全等规范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有必要支撑和合作合法合理的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运营,对存在无故、歹意或私设前置条件等阻遏充电设备制作运营的行为,相关企业、个人均可向市展开变革部分或政府投诉热线进行投诉告发,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部分或***部分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展开变革部分将依据本市状况和实际需求,及时修订本办法,保证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制作运营的有序展开。
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期限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展开和变革局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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