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布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的告诉》(粤环函〔2017〕1205号)等规则,结合我市实践,市政府决议划定全市规模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则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制止出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用于上网发电的在外)依法撤除,改用天然气等清洁动力。
其间燃气管网未掩盖区域企业运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设备,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结清洁动力改造。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担任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整改监督作业。
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则完结整改的,由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处分。
四、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1年我市发布的《关于划定制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布告》(深府〔2011〕44号)一起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6日
【重要提醒】
↘↘点我免费发布一条本地便民信息↙↙(微信搜索13717680188加小编好友,注明,免费拉您进群聊),优先通过审核。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