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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办法(试行)》的告诉

    时间:2022-05-05 11:17:50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4次   【】【】【网站投稿

    发改动力规〔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开展变革委、动力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

      为深化学习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和党的十九大精力,全面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变革的若干定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事务变革,根据《有序铺开配电网事务办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拟定了《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方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仔细遵循执行。

      附件: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方法(试行)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习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和党的十九大精力,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变革的若干定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力,活跃保险推动增量配电事务变革,根据《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办理方法>和<有序铺开配电网事务办理方法>的告诉》(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令、法规、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运营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具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电力社会遍及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轻视供给配电服务职责,退出配电事务时实行配电网运营权移送职责。

      第四条 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担任对全国配电区域区分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办理。

    当地政府承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担任配电区域的区分;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担任向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颁布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并在答应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第二章 区分准则

      第五条 配电区域区分应坚持公平公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鸿沟明晰、职责明晰的根本准则。

      第六条 配电区域准则上应依照地舆规模或行政区域区分,具有明晰的鸿沟,避免呈现重复建造、穿插供电、遍及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执行等状况。

      第七条 增量配电事务应契合国家电力开展战略及产业方针,契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意国家和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

      第八条 配电区域区分应与国家动力方针相衔接。

    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发布的各类动力职业演示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事务并明晰供电规模的,配电区域准则上与其保持一致。

      第九条 鼓舞以满意可再生动力就近消纳为首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事务,支撑根据其可再生动力供电规模、电力负荷等状况区分配电区域。

    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造增量配电网,避免以躲避社会职责为价值营建本钱优势。

      第十条 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证明、项目业主确认、项目核准(存案)等环节明晰具有明晰地舆鸿沟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区分定见,并抄送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

      第十一条 关于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已确认,但没有明晰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弥补提出配电区域区分请求。

      第十二条 配电区域区分定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舆规模、区分鸿沟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阐明文件。

      第十三条 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依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时,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首要根据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区分定见,在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已满意其他答应条件,但未获得配电区域区分定见的,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参阅企业间自主达到的配电区域区分协议等材料,在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第三章 请求与处理

      第十四条 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弥补请求区分配电区域的,应供给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确认材料;

      (三)配电区域根本状况;

      (四)配电区域区分洽谈状况及存在的首要争议;

      (五)建议的配电区域区分计划及证明根据。

      第十五条 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配电区域区分书面请求后,应寻求配电区域区分相关方对请求方所建议区分计划的定见。

    配电区域区分相关各方(含请求方)应合作做好材料供给、现场查询等作业。

      第十六条 配电区域区分根据首要包含: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状况;

      (二)增量配电事务项目业主确认状况;

      (三)配电网掩盖规模及产权归属状况;

      (四)配电网是否满意国家及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完成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前史构成的实践供用电约好文件。

      第十七条 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区分请求后,应在20个作业日内向请求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区分定见。

    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求推迟的,需向请求方书面阐明原因。

      第十八条 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区分请求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区分定见期间,配电区域区分相关各方(含请求方)准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造。

      第四章 财物与用户

      第十九条 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出资建造及运营办理的权力。

    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出资建造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财物,可经过以下方法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财物入股等方法,参股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起运营区域配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法,将存量配电网财物所有权转让给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租借等方法,将存量配电网财物租借给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依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契合法令法规的方法厘清配电网财物运营权。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确认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财物移送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事务依照属地准则,由具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担任。

      第二十一条 关于配电区域内,首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省资源的准则,供电方法可维持不变(但保存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行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第五章 改变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配电区域产生改变的,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改变定见,具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请求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的改变。

      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运营企业私行改变配电区域的,由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建造运营满意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依照《供电监管方法》等规定为用户供给接入电网、供电保证等服务,并承受国家动力局派出监管组织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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