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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查验检疫监

    时间:2022-05-05 11:22:26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4次   【】【】【网站投稿

    第194号

      《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查验检疫监督处理办法》现已2017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2017年12月8日

    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查验检疫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查验检疫监督处理,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质料)的查验检疫和监督处理。

      进口废物质料应当归于可用作质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运用价值。

      进口废物质料应当契合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操控规范和国家技能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质料的查验检疫和监督处理作业。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以下简称查验检疫部分)担任所辖区域进口废物质料的查验检疫和监督处理。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质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施注册挂号准则。

    供货商、收货人在签定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获得注册挂号。

      注册挂号有用期为5年。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质料实施装运前查验准则。

    进口废物质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查验检疫部分或许承当装运前查验的查验安排(以下简称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装运前查验并出具装运前查验证书。

      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查验安排从事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

      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查验和装运前查验安排依法实施监督处理。

      第六条 进口废物质料到货后,由查验检疫部分依法实施查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质料入境口岸向查验检疫部分报检,报检时应当供给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装运前查验证书。

      第七条 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质料实施查验检疫危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处理。

      第八条 质检总局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诚信处理。

      进口废物质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则从事进口废物质料出产运营及装运前查验活动,确保进口废物质料契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则和相关技能要求。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挂号

      第九条 质检总局担任进口废物质料供货商注册挂号请求的受理、查看、同意和监督处理作业。

      第十条 请求供货商注册挂号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址国家(区域)合法的运营资质;

      (二)在其地址国家(区域)具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及相应基础设备;

      (三)了解并恪守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四)获得ISO9001质量处理系统或RIOS系统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质料进行环保质量操控的办法和才能,确保其所供废物质料契合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的国家技能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放射性检测设备、设备及检测才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严峻的安全、卫生、环保、诈骗等问题。

      第十一条 请求人应当经过进境货品查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挂号请求,并在网络提交注册挂号请求成功后的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注册挂号请求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挂号文件,有商业挂号文件的还需供给经公证的商业挂号文件;

      (三)安排安排、部分和岗位职责的阐明;

      (四)标明尺度的固定作业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所的,还应当供给加工场所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示上述场所和场所实景的相片;

      (五)ISO9001质量处理系统或许RIOS系统等认证证书五颜六色复印件;

      (六)托付署理人提出注册挂号请求的,应当提交托付书原件以及托付两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资料,应当运用中文或许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对请求人提出的注册挂号请求,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收到请求资料后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且补正资料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则期限内补正有关请求资料的,应当停止处理注册挂号,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四)未按照要求悉数补正请求资料或许补正后请求资料仍不契合法定方法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挂号请求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定组,实施书面评定。

    专家评定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查看与决议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

      评定组应当在评定作业完毕后作出评定定论,向质检总局提交评定陈述。

      第十四条 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定陈述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挂号的决议。

      质检总局对查看合格的,准予注册挂号并颁布注册挂号证书;对查看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五条 供货商注册挂号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出改变请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则处理。

      触及注册挂号证书内容改变的,供货商请求改变时应当交回原证书。

    质检总局同意的改变触及原注册挂号证书内容的,应当从头颁布证书。

      供货商的称号、商业挂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改变的,应当从头向质检总局请求注册挂号。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求连续注册挂号有用期的,应当在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连续请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则处理。

      供货商未按规则期限提出连续请求的,质检总局能够认定为不契合注册挂号连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请求。

    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后,注册挂号主动失效。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依据供货商的请求,在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注册挂号的决议;逾期未作出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挂号、停止处理注册挂号、不予注册挂号决议的,请求人能够向质检总局从头请求注册挂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挂号

      第十九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担任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挂号请求的受理、查看、同意和监督处理作业。

      第二十条 请求收货人注册挂号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运营资质的加工运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及相应基础设备,具有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才能;

      (三)了解并恪守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四)具有对废物质料进行环保质量操控及加工运用的办法和才能,并树立相应的处理准则,确保废物质料契合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的国家技能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请求人应当经过进境货品查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挂号请求,并在网络提交注册挂号请求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查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注册挂号请求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进口运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处理准则文件;

      (五)环保部分同意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运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对请求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挂号请求,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按照查验检疫部分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且补正资料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则期限内补正有关请求资料的,应当停止处理注册挂号,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四)未按照要求悉数补正请求资料或许补正后请求资料仍不契合法定方法的,不予受理该请求。

      第二十三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定组,实施书面评定和现场核对。

    专家评定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查看与决议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

      评定组应当在评定作业完毕后作出评定定论,向直属查验检疫局提交评定陈述。

      第二十四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定陈述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挂号的决议。

      直属查验检疫局对查看合格的,准予注册挂号并颁布注册挂号证书;对查看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挂号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同意注册挂号的直属查验检疫局提出改变请求,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触及注册挂号证书内容改变的,收货人请求改变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

    直属查验检疫局同意的改变触及原注册挂号证书内容的,应当从头颁布证书。

      收货人的称号、商业挂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改变的,应当从头向直属查验检疫局提出注册挂号请求。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求连续注册挂号有用期的,应当在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90天前向同意注册挂号的直属查验检疫局提出连续请求,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应当在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注册挂号决议。

      收货人未准时提交连续请求的,直属查验检疫局能够认定为不契合注册挂号连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请求。

    注册挂号有用期届满后,注册挂号主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直属查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挂号、停止处理注册挂号、不予注册挂号决议的,请求人能够从头请求注册挂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四章 装运前查验

      第二十九条 质检总局担任开发、保护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电子处理系统(以下简称装运前查验电子处理系统),完成装运前查验作业信息化处理。

      第三十条 供货商应当在废物质料装运前,经过装运前查验电子处理系统请求查验检疫部分或许托付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装运前查验。

      查验检疫部分、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经过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电子处理系统受理供货商的装运前查验请求、录入装运前查验成果、签发装运前查验证书。

      第三十一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是在地址国家(区域)合法注册的查验安排。

      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提早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存案:

      (一)经公证的地址国家(区域)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查验安排资质证明;

      (二)地址国家(区域)固定的作业和运营场所信息;

      (三)经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资料;

      (四)从事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品种;

      (五)装运前查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款式;

      (六)公司章程。

      提交的信息,应当运用中文或许中英文对照文本。

      对提交资料齐备的装运前查验安排,由质检总局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查验检疫部分、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许发货地,按照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操控规范、相关技能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查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查验。

      第三十三条 查验检疫部分、装运前查验安排对经其查验合格的废物质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查验证书。

      查验证书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一)查验依据精确、查验状况清楚、查验成果实在;

      (二)有一致、可追溯的编号;

      (三)查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许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四)查验证书有用期不超越90天。

      第三十四条 查验检疫部分在口岸到货查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许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查验的查验检疫部分或许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向质检总局陈述装运前查验状况,并供给记载查验进程等状况的图画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及其相关安排不能请求或许署理请求供货商注册挂号,不能从事废物质料的出产和运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存案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改变资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对已存案的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分类处理,按照诚信处理的准则将已存案的装运前查验安排分为A、B两类。

      契合下列条件的装运前查验安排,按照自愿准则能够请求成为A类装运前查验安排:

      (一)从事查验判定事务5年以上;

      (二)具有与装运前查验事务相适应的查验人员及检测设备;

      (三)具有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的国家技能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有关规则展开查验的才能。

      (四)恪守法律法规,注重企业信用处理作业,严厉实行许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处理系统,服务质量安稳。

      不契合本条前款规则的装运前查验安排,列入B类装运前查验安排。

      第五章 到货查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废物质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许其署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查验检疫部分报检,承受查验检疫监管。

    报检时应当供给以下纸质或许电子资料:

      (一)供货商注册挂号证书(复印件);

      (二)收货人注册挂号证书(复印件);

      (三)装运前查验证书;

      (四)约束类的废物质料,应当供给进口答应证明;

      (五)合同、***、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三十九条 查验检疫部分应当按照查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操控规范或许国家技能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质料实施查验检疫监管,依据污染程度实施消毒、熏蒸等卫生处理,未经检疫处理,不得放行。

      质检总局能够依法指定在其他地址查验检疫。

      第四十条 由B类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装运前查验的进口废物质料,查验检疫部分应当实施全数查验。

      第四十一条 查验检疫部分实施进口废物质料查验检疫监管作业的场所应当契合进口废物质料查验检疫场所建造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从事进口废物质料查验检疫监管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质检总局的训练并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 查验检疫部分对经查验检疫未发现不契合国家环境保护操控规范、国家技能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的进口废物质料,出具通关证明并放行;对不契合国家环境保护操控规范、国家技能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的,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奉告海关;对发现动植物疫情的,要实施有用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如无有用处理办法则依法作退回或许毁掉处理,并实施检疫监管。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按照注册挂号的事务范围展开供货、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质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运用,不得以任何方法交给其他单位、安排或许个人。

      供货商、收货人及其相关安排不能从事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事务。

      第四十五条 质检总局、查验检疫部分能够按照职责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现场查看、验证、追寻货品环保质量状况等方法的监督处理。

      第四十六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应当恪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则,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展开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作业,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查验证书的实在性、精确性担任。

      第四十七条 质检总局或许查验检疫部分在进口废物质料查验监管作业中,发现装运前查验安排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能够发布警示通报并决议在一守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查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越3年:

      (一)出具的装运前查验证书存在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

      (二)装运前查验安排存在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则景象的。

      第四十八条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直属查验检疫局按照职权吊销其注册挂号:

      (一)请求注册挂号的地址不存在的;

      (二)供货商商业挂号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

      (三)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五)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获得注册挂号的;

      (六)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挂号的。

      第四十九条 质检总局、查验检疫部分对供货商、收货人和装运前查验安排实施A、B、C三类危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处理。

      第五十条 对源自特定国家(区域)、特定类别的废物质料,查验检疫部分能够依据不同的危险预警类别采纳加严查验、全数查验或许不予受理报检等办法。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质料进口报检请求:

      (一)废物质料存在严峻疫情危险的;

      (二)废物质料存在严峻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职责的;

      (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许严峻疫情的。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其所供废物质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查验:

      (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许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危险的;

      (三)供货商注册挂号内容发生改变,未在规则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处理改变手续的;

      (四)注册挂号被吊销后从头获得注册挂号的;

      (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危险预警办法免除后,康复受理进口报检请求的;

      (六)现场查看发现质量处理系统存在严峻缺点的。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质料实施加严查验:

      (一)废物质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纳危险管控办法的。

      第五十四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吊销其注册挂号:

      (一)输出的废物质料环保项目严峻不合格的;

      (二)输出的废物质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合作收货人退运的;

      (三)输出的废物质料应当退运,自查验检疫部分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质料退运出境的;

      (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质料再次运抵我国大陆区域的;

      (五)将注册挂号证书或许注册挂号编号转让其他企业运用的;

      (六)供给虚伪资料,包含供给虚伪入境证明文件的;

      (七)输出废物质料时存在招摇撞骗等诈骗行为的;

      (八)不承受查验检疫安排监督处理,情节严峻的;

      (九)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则,超出事务范围供货的;

      (十)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则,供货商或许其相关安排从事装运前查验的;

      (十一)不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的条件的。

      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质料进口报检请求:

      (一)废物质料存在严峻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职责的;

      (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许严峻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职责的。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其报检的废物质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查验:

      (一)废物质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职责的;

      (二)收货人注册挂号内容发生改变,未在规则期限内向直属查验检疫局处理改变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许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职责的;

      (四)注册挂号被吊销后从头获得注册挂号的;

      (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危险预警办法免除后,康复受理进口报检请求的;

      (六)现场查看发现质量操控系统存在缺点的。

      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其报检的废物质料实施加严查验:

      (一)废物质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纳危险管控办法的。

      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直属查验检疫局吊销其注册挂号:

      (一)假造、变造、生意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二)供给虚伪资料,包含供给虚伪入境证明文件的;

      (三)将注册挂号证书或许注册挂号编号转让其他企业运用的;

      (四)进口废物质料时存在招摇撞骗等诈骗行为的;

      (五)进口废物质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

      (六)进口废物质料不合格,查验检疫部分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品退运出境的;

      (七)不承受查验检疫安排监督处理,情节严峻的;

      (八)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

      (九)不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则的条件的。

      第三节 装运前查验安排监督处理

      第五十九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A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不受理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进口报检请求: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1个月内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5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及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1年内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严峻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三)给未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出具装运前查验证书的;

      (四)B类预警期间,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再次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五)不承受监督处理,情节严峻的。

      第六十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查验: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1个月内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严峻不合格的;

      (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查验安排未按照规则向质检总局陈述有关状况的;

      (四)未按照规则实施装运前查验出具装运前查验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处理系统存在缺点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危险预警办法免除后,康复受理进口报检请求的。

      第六十一条 装运前查验安排发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危险预警办法,查验检疫部分对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实施加严查验:

      (一)装运前查验安排存案信息发生改变,未按照规则要求提交改变资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查验的废物质料,被查验检疫部分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状况未到达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则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求采纳危险管控办法的。

      第七章 法律职责

      第六十二条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被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注册挂号的,质检总局或许直属查验检疫局给予正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请求。

      第六十三条 供货商、收货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挂号后被吊销注册挂号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获得注册挂号,或许未进行装运前查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责令退货;情节严峻的,由查验检疫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实施法令》的规则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进口废物质料的收货人不照实供给进口废物质料的实在状况,获得查验检疫部分有关证单的,由查验检疫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实施法令》的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废物质料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则超出事务范围展开进口活动的,由查验检疫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进口废物质料查验检疫作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自贸区等特别监管区域的废物质料的处理,按照本办法履行。

      第六十九条 经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供给样品等方法进境物品归于答应进口的废物质料的,除还有规则外,按照本办法履行。

      海关特别监管区和场所内单位在出产加工进程中发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品归于废物质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进口查验,依据有关规则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十条 对进口废船只,查验检疫部分依法实施查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挂号证书和装运前查验证书。

      第七十一条 对外籍船只、航空器及器件在境内修理发生的废物质料,查验检疫部分依法实施查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挂号证书、收货人注册挂号证书、装运前查验证书和进口答应证明。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为作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天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三条 来自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的废物质料的查验检疫监督处理按照本办法履行。

      第七十四条 进口废物质料的供货商、收货人向质检总局或许查验检疫部分提交的一切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五条 查验检疫部分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延聘相关专业人员辅佐现场核对作业。

      第七十六条 供货商、收货人注册挂号和装运前查验安排处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拟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担任解说。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查验检疫局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进口废物质料装运前查验安排认可处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令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进口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查验检疫监督处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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