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变革的若干定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力,活跃保险推动增量配电事务变革,根据《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办理方法〉和<有序铺开配电事务办理方法>的告诉》(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动力局关于对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布办理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告诉》(国能资质〔2016〕353号)以及相关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增量配电事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运营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具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电力社会遍及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轻视供给配电服务职责,退出配电事务时实行配电网运营权移送职责。
第四条 国家动力局担任对全国配电区域区分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办理。
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担任在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项目业主承认、项目核准等环节中明晰配电区域。
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担任对辖区内无法获得区分定见或协议的配电区域进行承认,以及在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第二章 区分准则
第五条 配电区域区分应坚持公正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鸿沟明晰、职责明晰的根本准则。
第六条 配电区域准则上应依照地舆规模区分,具有明晰的鸿沟,防止呈现重复建造、穿插供电、遍及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执行等问题。
第七条 增量配电事务应契合国家电力展开战略及产业方针,已列入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意国家和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
第八条 配电区域区分应与国家动力方针相衔接。
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发布的各类动力职业演示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事务并明晰供电规模的,配电区域准则上与其保持一致。
依托自备电厂建造配电设备的,不属增量配电事务领域,不支持为其区分配电区域。
第九条 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项目业主承认、项目核准(存案)等环节明晰具有明晰地舆鸿沟的增量配电网供电规模,出具配电区域区分定见,并抄送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关于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已承认,但未经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明晰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应与相邻电网运营企业在保证供用电安全、防止穿插供电和重复建造的基础上,本着公正自愿的准则进行配电区域区分自主洽谈,达到配电区域区分协议。
第十一条 配电区域区分定见或协议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舆规模、区分鸿沟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阐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关于配电区域区分存在争议,无法获得区分定见或达到区分协议的项目,可由参加配电区域区分洽谈的至少一方,向配电网所在地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提出配电区域区分请求。
第三章 争议与处理
第十三条 请求由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展开配电区域区分争议和谐及承认的,应供给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配电区域区分请求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出具的增量配电项目业主承认定见;
(四)建议的配电区域根本状况;
(五)配电区域区分洽谈状况及存在的首要争议;
(六)建议的配电区域区分计划及证明根据。
第十四条 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在收到配电区域区分争议和谐及承认书面请求后,可寻求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及配电区域区分相关方对请求方所建议区分计划的定见。
配电区域区分相关各方(含请求方)应合作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做好资料供给、现场查询等作业,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反应定见,不合作展开查询作业的,视为抛弃洽谈权力。
第十五条 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应在充沛听取各方定见的基础上,根据配电网项目规划核准内容、电网实践掩盖规模,并归纳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才能、供电质量、供电经济合理性等要素承认配电区域,构成配电区域区分定见书,向请求人印发,并向社会揭露。
第十六条 配电区域区分争议和谐及承认根据首要包含: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状况;
(二)项目业主承认状况及地方政府动力办理部门对配电网供电规模的有关定见;
(三)项目核准有关定见、既有配电网掩盖规模及产权归属状况,既有和已核准建造配电设备的供电规模是否明晰、明晰,且处于所承认配电区域地舆规模之内;
(四)配电网是否满意国家及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且能完成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事务试点发动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
第四章 财物与用户
第十七条 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出资建造及运营办理的权力。
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出资建造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财物,应经过以下方法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财物入股等方法,参股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起运营区域配电网。
电网企业作为参股方时,准则上不得经过财物入股的方法构成肯定控股;
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法,将存量配电网财物所有权转让给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存量配电网财物产权单位经过租借等方法,将存量配电网财物租借给具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
第十八条 配电区域承认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财物移送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事务依照属地准则,由具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担任。
第十九条 关于配电区域中,首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省资源的准则,供电方法可维持不变(但保存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行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第五章 改变与办理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产生改变的,具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请求电力事务答应证(供电类)的改变,经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审阅并答应后方可正式收效。
第二十一条 配电区域改变前,相关配电网运营企业应先行获得配电网区分定见或协议。
配电区域区分存在争议,无法获得区分定见或达到区分协议的,可依照本方法第三章要求向配电网所在地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提出配电区域区分争议和谐及承认请求。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运营企业私行改变配电区域的,由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建造运营满意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依照《供电监管方法》为用户供给进入电网、供电保证等服务,如无法满意电力用户需求,国家动力局派出机构可减缩或撤销其配电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动力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动力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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