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造兵团扶贫办(局):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理办法》已经办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12月11日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运用办理,树立利益联合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议》《关于做好财务支农资金支撑财物收益扶贫作业的告诉》和有关作业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有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造,且归入国家光伏扶贫方案的电站。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划300千瓦左右(具有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扩大至500千瓦),少量建造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能够联建方法建造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财物确权给村团体,联村扶贫电站财物按份额确权至各村团体。
第四条 享用光伏发电财务补助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归入国家光伏扶贫方案,并列入财务部、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分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托付相关组织担任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作业。
县级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践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
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组织的专户,并由该组织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务补助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组织的专户,并由该组织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使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构成村团体经济,用以展开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赏补助扶贫等。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使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拟定收益分配运用方案,提交乡民代表大会经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阅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存案。
收益分配运用方案向乡民公示,作为施行收益分配的根据。
村委会根据分配运用方案对年度实践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末公告收益分配运用成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运用应一致树立账簿和科目,分村树立台账。
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运用的监督办理,对违背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催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历推行宣扬。
第九条 国务院扶贫办经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施行动态监测。
各地应将收益分配作业归入信息系统办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造进展、发电量、补助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地点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担任解说,各省(区、市)扶贫主管部分根据本办法出台施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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