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理实施办法》的告诉
各区物价局、***分局(含功用区),市区各有关泊车场运营处理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局
2017年12月29日
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构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联系的调节作用,进步泊车资源运用功率,促进泊车设备建造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法令》、《省物价局、省***厅、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理办法的告诉》(苏价规〔2016〕24号)、《扬州市市区机动车泊车场处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等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泊车服务收费),是指在扬州市市区依法建立的各类机动车泊车设备运营者或许处理者(包含公共泊车设备、专用泊车设备运营者和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处理者),为机动车供给停放场所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泊车设备是指为社会车辆供给泊车服务的场所,包含独立建造的公共泊车场(库、楼)、修建物配建的公共泊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泊车设备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供给泊车服务的场所,包含修建物配建的专用泊车场(库、楼)、修建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泊车位。
(三)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路途上经市******部分依法同意设置的暂时泊车泊位。
第三条 根据出资主体和运营特征等要素,泊车服务收费别离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出资建造的泊车设备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天然独占运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泊车设备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协作(PPP等方法)以及社会资本全额出资建造的泊车设备收费实施商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泊车设备收费,依照《江苏省物业处理法令》、《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条 国有资金出资建造的、具有天然独占运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泊车设备详细包含:
(一)国有资金出资建造的公共泊车设备;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行景区、公园、市民中心(广场)等配套建造的泊车设备;
(三)向社会供给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含校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晚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造的泊车设备;
(四)经市******部分依法同意设置的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天然独占运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泊车设备。
第五条 市区泊车服务收费实施分级处理。
市价格主管部分是市区泊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分,担任拟定市区泊车服务收费处理实施办法,拟定收费规范,并对市区(不含城镇)泊车服务收费实施处理。
各区价格主管部分担任辖区内各城镇泊车服务收费的处理。
第六条 实施差别化泊车服务收费,应遵从“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日高于夜间(白日时段为9∶00至21∶00,其它时刻为夜间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准则。
第二章 泊车服务收费处理
第七条 泊车服务收费的区域区分。
一类区为东至江都北路、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江阳路,西至扬子江路,北至平山堂路、上方寺路(含路途两边)围合的区域。
该区域以外4A级以上旅行景区、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泊车场(库、楼)按一类区规范计费;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建成区区域,包含扬溧高速、沪陕高速、廖家沟和宁启铁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泊车服务收费实施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法。
(一)计时收费
1、泊车设备应当设备合格的计时收费处理设备;
2、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小时为计费单位,接连停放累计计时收费;
3、接连停放超越5小时,不超越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概按5小时收费;
4、接连停放超越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则从头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规范别离收费。
缺乏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一类区按白日时段收费规范计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规范计费;
6、一类区内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泊车超越必定停放时刻能够实施累计递加收费的计时收费方法,首要面向小区居民泊车服务的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不适用。
(二)计次收费
机动车每次停放时刻最长不超越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从头计次。
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一类区按白日时段收费规范一次收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规范一次收费。
(三)包月收费
住宅小区周边、城市综合体、单位邻近的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商户、单位人员泊车,可采纳包月方法收费,详细规范由价格主管部分确认。
其他泊车设备运营者或处理者与车辆停放者洽谈确认包月收费规范。
第九条 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泊车服务收费详细规范另行规则。
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泊车服务收费,运营者应当根据运营本钱和商场供求、竞赛状况,遵从合法、公平缓诚实信用的准则,合理拟定泊车服务收费规范,并坚持收费规范根本安稳,向社会公示后不得随意频频变化价格。
第十条 4A级以上景区(包含4A级)配建泊车设备和周边部分公共泊车设备以及城市路途暂时泊车泊位在旅行旺季实施价格上浮,详细规模及规范由价格主管部分确认并发布后方可履行。
第十一条 鼓舞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泊车设备向社会开放并恰当收费。
第十二条 泊车设备收费按以下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一)市区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泊车设备,须向市价格主管部分申报(城镇泊车场向区价格主管部分申报),并供给以下资料:
1、书面请求;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分同意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查看原件);
3、由市泊车场主管部分出具的对泊车场定点、泊车设备设置等内容的审阅定见资料;
4、泊车场区域设备设备的装备状况、车位简图等资料。
(二)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机动车泊车设备,收费规范抄告市价格主管部分和地点辖区价格主管部分。
(三)严重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供给暂时泊车的专用泊车场和暂时泊车区,实施有偿服务的,按第十二条(一)规则处理申报手续。
相对固定的暂时泊车场所,由市泊车场主管部分在每年年头提出计划,一次审阅。
第十三条 泊车服务收费减免规则:
(一)实施计次收费的泊车设备(不包含立体泊车设备),对一次泊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车辆免费。
其间,市区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配套泊车设备及医院内设泊车设备,对一次泊车半小时内(含半小时)的车辆免费。
实施计时收费的泊车设备(不包含立体泊车设备),从车辆进入泊车场15分钟后开端计费。
其间,市区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配套泊车设备及医院内设泊车设备,从车辆进入泊车场半小时后开端计费。
(二)医院内设泊车场对住院病人家族(限一辆车)当天泊车已缴过一次费的,再次泊车时不得收费。
(三)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泊车设备,对残疾人合法驾驭的机动车在现行规范上折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鼓舞市区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泊车设备对残疾人合法驾驭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详细起伏由各泊车设备运营者自行确认。
(四)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泊车设备,对新能源轿车1小时内免收停放服务费,1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规范折半收取。
鼓舞市区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泊车设备对新能源轿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详细起伏由各泊车设备运营者自行确认。
(五)各类泊车设备对履行公务的行政法律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放服务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办法的法律机关承当。
经奉告逾期不承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发生的泊车费用由车主承当。
被救援事端车辆停放收费,依照相关规则履行。
第三章 泊车服务收费监督查看
第十五条 泊车设备运营者或许处理者收费的,应当运用由税务部分和财政部分监制的***,实施泊车付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准则。
第十六条 泊车设备运营者或许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明码标价规则,在运营场所明显方位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价格处理方法、收费规范、收费时限和投诉、告发电话等,广泛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泊车设备运营者或许处理者不供给合法的收费***,车辆停放者能够拒付泊车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泊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能够经过信件、电话、来访、网络等方法,向价格主管部分投诉告发。
第十八条 对泊车设备运营者或许处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办:
(一)不履行泊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规范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化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规模收费、改动收费频次和计费方法收费;
(二)不按规则明码标价或许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三)存在价格诈骗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江都区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辖区泊车服务收费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物价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局扬价服〔2014〕50号、扬价服〔2015〕54号文件,扬州市物价局扬价服〔2016〕72号文件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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