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近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仔细遵照实行。
《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有用保证公事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造和节约型机关建造,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立糟蹋法令》、《机关业务处理法令》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事用车,是指党政机关装备的用于定向保证公事活动的机动车辆,包含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证用车、法律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依照规则装备的公事用车。
机要通讯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证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许其他紧迫公事的机动车辆。
法律执勤用车是指中心同意的法律执勤部分(体系)用于一线法律执勤公事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实行特别作业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遵从一致处理、定向保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准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实施一致准则标准、分级分类处理。
党政机关公事用车主管部分担任本级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作业,依据职责实施一致编制、一致标准、一致置办经费、一致收购装备处理;辅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处理作业。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处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事用车实施编制处理。
车辆编制依据组织设置、人员编制和作业需求等要素确认。
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证用车和其他依照规则装备的公事用车编制由公事用车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认。
法律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认,并送公事用车主管部分存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装备公事用车应当严厉实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讯用车装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许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证用车和其他依照规则装备的公事用车装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许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状况特别,能够恰当装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许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法律执勤用车装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许其他小型客车,因作业需求能够装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许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状况特别,能够恰当装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许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装备标准由有关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依照保证作业需求、厉行节约的准则确认。
公事用车装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越18万元。
上述装备标准应当依据公事保证需求、轿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改变等要素当令调整。
第八条 严厉控制法律执勤用车的装备规模、编制和标准。
法律执勤用车装备应当严厉限定在一线法律执勤岗位。
第三章 装备和经费处理
第九条 公事用车主管部分依据公事用车装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事用车装备更新方案。
第十条 财务部分依据年度公事用车装备更新方案,依照预算处理有关规则统筹组织置办经费,列入公事用车主管部分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分会同公事用车主管部分拟定公事用车运转费用定额标准,统筹组织公事用车运转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分预算。
第十二条 公事用车主管部分依照政府收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则,一致组织实施公事用车会集收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装备运用国产轿车,带头运用新能源轿车,依照规则逐渐扩展新能源轿车装备份额。
第十四条 当地各级党政机关确因作业需求超出规则标准装备公事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事用车主管部分同意。
党政机关准则上不装备越野车。
确因作业需求,依照程序报批后,能够恰当装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触及国家安全、侦办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别作业用车外,党政机关公事用车产权注册挂号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事用车挂号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许个人名下。
第四章 运用和处置处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事用车运用处理,严厉依照规则运用公事用车,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收取公事交通补助又违规运用公事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动公事用车服务渠道建造。
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事用车归入渠道会集处理,选用信息化手法统筹调度、高效运用,鼓舞经过社会化专业组织进步渠道处理运转功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动公事用车标识化处理。
除触及国家安全、侦办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别作业用车外,公事用车应当一致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树立公事用车处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心和国家机关公事用车主管部分应当树立一致的公事用车处理信息体系,进步公事用车装备运用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树立健全公事用车运用处理准则,严厉实行,加强监督,下降运转本钱。
严厉公事用车运用时间、事由、地址、路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挂号和公示准则。
严厉实行回单位或许其他指定地址停放准则,节假日期间除作业需求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施公事用车稳妥、修理、加油政府会集收购和定点稳妥、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准则,健全公事用车油耗、运转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准则。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削减公事用车远程行进,作业人员到外地处理公事,除特别状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招待、会议和团体活动用车首要经过社会租借方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事用车运用年限超越8年的能够更新;到达更新年限仍能持续运用的,应当持续运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早更新的,应当严厉实行批阅手续。
公事用车依照规则更新后,能够采纳拍卖、厂家收回、作废等方法标准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依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树立公事用车装备更新和运用状况计算陈述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事用车主管部分担任计算汇总本地区公事用车装备更新和运用状况。
国家机关业务处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业务处理局担任计算汇总中心和国家机关公事用车装备更新和运用状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厉实行公事用车装备运用处理各项规则,将公事用车装备更新、运用、处置和经费预算实行等状况归入内部审计、政务揭露和政务诚信建造规模,承受社会监督。
公事用车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事用车装备更新、运用、处置等状况的监督查看,定时通报或许公示相关状况。
财务、审计部分应当加强对公事用车经费预算处理运用状况的监督查看,依法处理、催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分查办。
***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定时与公事用车主管部分交流公事用车注册挂号信息、运用状况等状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大众告发和有关部分移交的公事用车处理问题头绪,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事用车主管部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一)违规核定公事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批阅超编制、超标准装备公事用车的;
(三)违规批阅未到年限更新公事用车的;
(四)违规组织公事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则实行处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一)超编制、超标准装备公事用车的;
(二)违背规则将公事用车挂号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许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许既收取公事交通补助又违规运用公事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许私行承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移用或许固定给个人运用法律执勤、机要通讯等公事用车的;
(六)为公事用车添加高级装备或许奢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修理等费用中虚列名字或许夹藏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转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事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背公事用车装备运用处理规则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界说》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分,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拟定详细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心和国家机关所属笔直处理组织、派出组织公事用车由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事用车处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公事用车,依照本办法的准则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业务处理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业务处理局会同有关部分担任解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
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事用车装备运用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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