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
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践,起草了关于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
现就《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寻求定见稿)揭露寻求社会定见。
大众所提定见请经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法于2017年12月15日前反应至市物价局。
联系电话:83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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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寻求定见稿)
东营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7日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寻求定见稿)
各县区物价管理办公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展局,各充电运营服务单位:
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实践,现将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收费规范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充电服务费
电动轿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间,电动公交车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轿车为0.65元/千瓦时。
以上两项充电服务费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答应下浮。
二、充电电费
依照《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则履行。
三、其他要求
各充电运营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明码标价的规则,在充电设备场所夺目方位公示充电服务费规范、充电电价等内容,自动承受社会监督。
本告诉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东营市物价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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