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印发 《不独自进行节能检查的职业目录》的告
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中直办理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宅城乡建造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国管局、动力局、粮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开展变革委,有关区域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动力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固定资产出资项目节能检查方法》(国家开展变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独自进行节能检查的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关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造单位可不编制独自的节能陈述,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或项目申请陈述中对项目动力使用状况、节能方法状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剖析。
二、节能检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独自进行节能检查,不再出具节能检查定见。
三、建造单位出资建造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标准建造,选用节能技能、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办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办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固定资产出资项目节能检查方法》和《节能督查方法》(国家开展变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办理,对违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项目进行处分。
五、年归纳动力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出资项目,以及触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则。
六、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履行。
附件:不独自进行节能检查的职业目录
国家开展变革委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不独自进行节能检查的职业目录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地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讯)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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