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运营管理办法的告诉
重庆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规范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的出资、建造、运营,促进电动轿车推广应用,确保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安全高效运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速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实施方案>的告诉》(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力,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备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备,是新式的城市基础设备,包含: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备:指在个人用户一切或长时间租借的固定停车位建造,为其个人运用的电动轿车供给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备。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备: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造,为公事车辆、职工车辆等供给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备,以及在公交车、客运轿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造,为对应专用车辆供给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备。
(三)共用充电基础设备:指为非特定电动轿车供给充电服务的运营性充电基础设备。
包含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校园、医院、文明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大众供给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备,以及独立占地的运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备出资建造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当地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规则。
本办法所涉规范中如有新规范规则的,从其新规范及规则。
第二章 建造处理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备出资,面向包含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出资主体公正敞开。
第六条 出资建造充电基础设备实施项目存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出资主管部门存案。
存案详细流程和要求依照《重庆市企业出资项目核准和存案处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履行。
其间,个人建造自用充电基础设备、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造专用充电基础设备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出资项目存案,其他手续应按《关于加速居民区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告诉》(发改动力〔2016〕1611号)、《关于加速单位内部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告诉》(国能电力〔2017〕19号)等有关规则履行。
第七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契合城市规划,并处理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施工答应等事项。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应严格履行《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工程施工和竣工检验规范》(NB/T—33004—2013)、《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建造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规范的规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当。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应依照有关规则到供电公司处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
其间,自用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应依照《关于加速居民区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告诉》(发改动力〔2016〕1611号)等有关规则,由个人用户或其托付的电动轿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请求。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备投入运用前,一切权人应依照《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工程施工和竣工检验规范》(NB/T—33004—2013)、《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建造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规范,展开竣工检验,要点检验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体系、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备安全等。
其间,自用充电基础设备的检验可由用户或其托付的电动轿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结。
充电基础设备竣工检验合格后,一切权人应将竣工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留存备检。
第三章 运营处理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备只能用于向电动轿车供电。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运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备对电动轿车进行充电。
充电基础设备用户应当依照充电基础设备的操作规则,安全、规范地运用充电基础设备。
第十三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备一切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备进行定时保护保养,采纳有用办法避免在充电基础设备运用过程中损害第三者权益。
电动轿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供给自用充电基础设备保护保养。
自用充电基础设备一切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定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帮忙处理、保护充电基础设备,为用户供给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专用、共用充电基础设备的运营应严格履行《安全出产法》、《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运转处理规范》(NB/T—33019—2015)等法规和规范,树立充电基础设备运转保护处理制度和安全出产职责制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毛病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备安全安稳运转。
专用、共用充电基础设备一切权人不具有运营才能的,应当托付契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备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并清晰各方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备运营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且注册挂号的运营范围含有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运营。
(二)遵从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备运营处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
(三)依据新的国家、职业或当地规范对充电基础设备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晋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处理体系,处理体系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备进行有用的处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处理体系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轿车充电相关范畴的专职技术人员(其间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转保护团队在设备运转区域应满意桩群规划要求。
(六)具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备运营处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共用充电设备运营场所应按《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标志》(GB/T31525—2015)等国家统一规范,设置齐备的充电设备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 共用充电基础设备的显着方位应标示直观、简练的用户操作阐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共用充电基础设备及其充电等运转数据应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备监测渠道。
鼓舞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备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备监测渠道。
第十九条 展开充电基础设备运营事务的企业有必要为本身运营的充电基础设备购买安全职责保险。
鼓舞设备出产(制作)厂商或电动轿车出产出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职责保险。
第四章 方针支撑
第二十条 鼓舞社会资本选用PPP等多种方法参加充电基础设备建造。
契合国家及本市建造处理规则的充电基础设备,出资建造主体可按资金补助的相关规则申报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舞具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备向社会大众敞开,其建造、运营等相关处理参照共用充电基础设备履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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