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分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
工信部联装[2017]266号
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加速开展新动力轿车,缓解动力和环境压力,树立节能与新动力轿车市场化开展长效机制,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2016年度、2017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对乘用车企业2016年度、2017年度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施行核算。
积分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承认后,发布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
三、2016年度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的企业,能够运用2017年度本身发生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新动力轿车正积分,或参照《积分办法》规则的相关企业间转让、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等办法于2017年度积分查核时赔偿归零。
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不能赔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使预期发生的正积分能够赔偿其没有赔偿的负积分;在其负积分赔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办法及目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四、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动力轿车积分可结转至后续年度运用。
其间:
(一)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践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出产量或许进口量的乘积。
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二)企业运用2013年度至2016年度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赔偿2016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2016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运用的积分数量;赔偿2017年度负积分的,按结转至2017年度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数量作为可运用的积分数量。
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每向后结转一次,均需乘以80%的份额,结转有效期不超越三年。
(三)2016年度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能够等额结转一年。
五、本告诉履行期间,如有相关方针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附件: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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