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轿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
令
第44号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并行处理方法》现已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赞同,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财政部部长 肖捷
商务部部长 钟山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7年9月27日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并行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动力和环境压力,树立节能与新动力轿车处理长效机制,促进轿车产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等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乘用车,是指《轿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界说》(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则的、最大规划总质量不超越3500千克的车辆,包含新动力乘用车和传统动力乘用车。
本方法所称新动力乘用车,是指选用新式动力系统,彻底或许首要依托新式动力驱动的乘用车,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方法所称传统动力乘用车,是指除新动力乘用车以外的,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许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
本方法所称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出产企业准入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方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出售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含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树立轿车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渠道,统筹推动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公示、转让、买卖等作业。
乘用车企业应当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出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乘用车相关数据;经过轿车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渠道,展开积分转让或许买卖。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出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独自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的合格值和实践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出产值或许进口量的乘积(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实践值低于合格值发生正积分,高于合格值发生负积分。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合格值,是指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依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GB 27999–2014)第5.2款核算(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依照不同的目标值分隔核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第5.3款规则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实践值,依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第5.1款核算(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依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隔核算。
第十一条 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的乘用车出产值,依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出产的、用于境内出售的乘用车实践产值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依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出售的、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查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 对核算年度出产值2000辆以下而且出产、研制和运营坚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依照以下规则放宽其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的合格要求:
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均匀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合格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规则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合格值放宽30%。
未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依照前款的规则处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可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 境内各乘用车出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是新动力轿车积分的核算主体,独自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为该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实践值与合格值之间的差额。
实践值高于合格值发生正积分,低于合格值发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实践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出产或许进口的新动力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出产值或许进口量乘积之和(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前款规则的出产值、进口量,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方法核算。
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依照《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核算方法》(见附件2)确认。
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合格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动力乘用车的出产值或许进口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的乘积(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第十七条 对传统动力乘用车年度出产值或许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到达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端设定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分别为10%、12%。
2021年度及今后年度的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四章 积分陈述和公示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年度预陈述。
预陈述的内容包含本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预期合格值、预期实践值和新动力轿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履行状况年度陈述。
陈述的内容包含本企业出产或许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要害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合格值、实践值和新动力轿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经过轿车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渠道,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相关状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相关状况有贰言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贰言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履行状况年度陈述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
第五章 积分并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许在相关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可以根据本方法自在买卖。
新动力轿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发生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有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动力轿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动力轿车负积分赔偿陈述(见附件4),并在核算状况陈述发布后90日内完结负积分赔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联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归于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许直接持股总和到达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许直接持股总和到达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直接或许直接持股总和到达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运用的,依照必定份额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越三年。
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份额为80%;2019年度及今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份额为90%。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运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纳下列方法赔偿归零:
(一)运用本企业结转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运用本企业受让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运用本企业发生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赔偿方法,可以组合运用。
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平等数量的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动力轿车负积分,应当经过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的方法赔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发生的新动力轿车负积分,可以运用2020年度发生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运用,不得再次买卖。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兼并等景象,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买卖、赔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改变手续。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树立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信誉处理准则。
乘用车企业提交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履行状况年度陈述时,应当一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誉许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誉许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化的,信誉许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实行许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期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出产企业信誉信息处理渠道。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进行核对。
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对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动力乘用车参数、乘用车出产值等进行核对。
商务部担任对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有关状况进行核对。
海关总署担任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对。
质检总局担任对进口新动力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查验的乘用车进口量等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条 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告发。
接到告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分及时依法查询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分依照责任给予通报,并依照核对值核算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期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出产企业信誉信息处理渠道:
(一)未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动力乘用车数据与核对成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出产值、进口量数据与实践数量不符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提交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或许陈述的内容与现实不符的。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动力轿车负积分未依照本方法赔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使本年度预期发生的正积分可以赔偿其没有赔偿的负积分。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要求,归入乘用车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其负积分赔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许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轿车产业开展方针》《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则处分:
(一)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依照本方法赔偿归零的;
(二)新动力轿车负积分未依照本方法赔偿归零的;
(三)未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提交年度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或许提交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但本年度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新动力轿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境内出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作日期为准确认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查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认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根据本方法规则提交的资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触及的规范修订的,依照修订后的文本履行。
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越”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则,完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的经济方法。
根据我国国情和轿车产业开展的需求,当令调整本方法有关准则、附件,并从头发布。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2013年3月14日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处理的告诉》(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一起废止。
本方法实施前拟定的规则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履行。
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2.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核算方法
3.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
4.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动力轿车负积分赔偿陈述
5.信誉许诺书
【重要提醒】
↘↘点我免费发布一条本地便民信息↙↙(微信搜索13717680188加小编好友,注明,免费拉您进群聊),优先通过审核。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