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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揭露寻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

    时间:2022-05-06 12:56:17  编辑:敖包信息网  来源:敖包网  浏览:18015次   【】【】【网站投稿

      为完善我市高污染燃料设备办理机制,进一步改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办理的布告(征求定见稿)》,拟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办理作业。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则,现揭露征求定见(点击此处反应定见)。

    征求定见时刻为:2017年9月15日至9月24日(共10日)。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办理的布告(征求定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办理的布告

    (征求定见稿)

    穗府规〔2017〕号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动动力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及清洁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则,市人民政府决议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焚烧设备的办理规则。

    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依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专用锅炉的状况下燃用,属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归入本市动力规划的环保归纳晋级改造项目外,制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焚烧设备;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外,制止新建、扩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的焚烧设备。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制止新增高污染燃料出售点。

    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出售点,除本布告第五条规则的当时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安排或个人出售高污染燃料(向市外单位批发、交易和燃用地址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外)。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按以下规则逐渐强化办理要求。

      (一)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撤除、改燃清洁动力或完结超低排放改造。

    完结超低排放改造的,应在改造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书面奉告辖管环保部分,许诺大气污染物排放安稳到达燃气机组排放水平;辖管环保部分根据环境办理需求,依照燃气机组排放规范对其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其他相关环境办理作业。

    本市规划建成集中供热规划内企业的自备电站锅炉,应在集中供热建成后2年内筛选撤除,运用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动力。

      (二)2004年后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装备高效脱硫、降氮脱硝、除尘设备,装置烟气排放在线接连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分联网,选用节能环保焚烧方法;或燃用清洁动力。

    2020年12月31日前,除集中供热设备外,该类锅炉应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三)未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布告》(穗府〔2015〕13号)规则在2015年12月31日前撤除或改用清洁动力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和2004年及曾经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由环保部分会同质监等有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则查办。

      其间,归入“退二” 或集中供热规划,可暂缓撤除或改用清洁动力的锅炉,经同意拖延“退二”或集中供热建成时刻比原计划滞后2年及以上的,锅炉应于原计划时刻之后1年内完结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经同意拖延“退二”或集中供热建成时刻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内的,暂缓期限可延长至其实践完结时刻。

      经同意可暂缓撤除或改用清洁动力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业主单位须保证污染办理设备安稳运转、污染物合格排放。

    环保部分应加大对其日常监管力度,若在查看(含在线监测)中发现暂缓整治锅炉呈现排放超支等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不再准予暂缓整治,并在3个月内完结撤除或改用清洁动力。

    暂缓期满后,涣散供热锅炉须在3个月内完结关停。

      (四)高污染燃料窑炉及其他炉灶。

      水泥厂窑炉应装备高效办理设备,脱硫、脱硝、除尘功率别离到达85%、60%、99%以上。

    除因出产工艺等客观条件限制、经证明需沿袭高污染燃料的,窑炉及其他类型炉灶等涣散焚烧设备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五)民用高污染燃料设备。

      农村地区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备逐渐推动改燃清洁动力作业,其他民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撤除或改燃清洁动力。

      (六)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废物等发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高污染燃料有关办理规则履行。

      (七)锅炉煤炭含硫量应在0.6%以下,灰分应不超越15%;油品含硫量应在0.8%以下。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备按以下规则办理。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锅炉,暂按国家及广东省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履行。

    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规范后,从其新规范规则。

      (二)集中供热管网掩盖规划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备,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撤除,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掩盖规划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备,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撤除,改燃清洁动力。

    上述时刻节点后新建成的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其掩盖规划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备应别离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建成后3个月内撤除,改用集中供热或清洁动力。

      (三)运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均列为本市要点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则,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结大气污染物主动监测设备建造,并与辖管环保部分联网;2018年9月1日起依照要点排污单位有关规则,依法揭露排放信息。

      七、各有关单位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质监、开展变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工商等部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布告规则,依责任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作业。

      (二)违反本布告规则运用高污染燃料的焚烧设备,由环保、质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办。

    归于违法建造的,由城管部分或镇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城市办理归纳执法法令》有关规则查办。

      (三)市开展变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应推动履行集中供热建造,安排、引导高污染燃料设备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集聚。

    城管部分应加强天然气管网建造,促进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燃清洁动力。

      (四)市质监、工商、环保部分应依责任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出产、出售、运用不契合质量规范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办。

    工商部分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出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办。

      (五)各区人民政府安排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备筛选、改用清洁动力或办理作业,依法履行对各类焚烧设备及燃料的监管。

      八、本布告有关专用词汇阐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高效除尘设备,是指袋式除尘设备,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办理设备;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备的,除尘功率应保证到达99.9%以上。

      (二)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燃煤机组的污染办理设备进行环保晋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到达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别离不高于10毫克/规范立方米、35毫克/规范立方米、50毫克/规范立方米);鼓舞依照本市要求实施超洁净排放改造,进一步将烟尘浓度下降至5毫克/规范立方米。

    归入本市超洁净排放改造试点要求的锅炉(机组),烟尘浓度有必要到达5毫克/规范立方米。

      (三)专用锅炉,暂按广东省当地引荐性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能条件》(DB44/T 1510-2014)履行,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规范后,从其新规范。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暂按广东省当地引荐性规范《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履行,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规范后,从其新规范。

      (五)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是指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六)集中供热掩盖规划,是指满意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掩盖半径15公里区域规划,具有供给集中供热条件的状况;天然气管网掩盖规划,是指焚烧设备地点建筑物邻近区域市政道路已有天然气供气管网,具有供给天然气条件的状况。

      (七)本布告所述的单台出力规划,是指蒸汽锅炉规划,热水锅炉、导热油炉及其他热载体锅炉的出力规划对应参照履行。

      (八)清洁动力,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契合下列条件的燃料:1. 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每秒20平方毫米(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焚烧并在没有采纳任何办理办法状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规范中对液态燃料所规则的最严限值。

    2. 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焚烧并在没有采纳任何办理办法状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省的规范中对气态燃料所规则的最严限值。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改变或许有效期届满等实践状况当令评价修订。

    本布告收效之日起,此前本市相关办理文件与本布告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布告为准。

    各区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办理规范性文件一起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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