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办理办法(试行)》现已县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宁城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办理,标准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动力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施行光伏发电扶贫作业的定见》(发改动力〔2016〕6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光伏发电扶贫作业的定见》(内政发〔2016〕108号)精力,结合我县实践,特制定本监督办理办法。
第二章光伏扶贫获益目标确认
第二条 各镇乡街要在扶贫目标精准辨认的基础上,依照县扶贫办下达的光伏扶贫目标分配目标,核对上报享用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穷户,并依照要求对所扶持的贫穷目标进行动态办理。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镇乡街上报的贫穷户名单进行复核后,确认享用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贫穷户。
第四条 契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享用光伏扶贫方针:
1.建档立卡户中无劳动能力的贫穷户。
无劳动能力贫穷户是指建档立卡贫穷户中户籍成员全部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贫穷户。
2.残疾人贫穷户。
残疾人贫穷户是指建档立卡贫穷户中户主是残疾贫穷人口的贫穷户。
第五条 请各镇乡街依据上述两类扶持目标确认贫穷户,辨认程序依照建档立卡贫穷人口辨认履行,辨认出的项目户有必要是在建档立卡体系中在册贫穷户。
第三章收益与分配
第六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首要采纳商业运作方式,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开展有限公司与东旭新动力投资有限公司共建内蒙古宏旭新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起组成宁城吉电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建造两个光伏扶贫发电站。
自建造发电之日起继续20年,每年向县财务扶贫帐户交纳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款,确保3123户贫穷户每户每年收入3000元。
第四章监督与办理
第七条 县扶贫办、财务局、发改局一起监督、办理,对光伏发电收益资金开设共管帐户,专款专用,关闭运转,由宁城县基础产业开展有限公司每年统一将光伏发电获益资金分两次打入三家共管帐户,县扶贫办以“一卡通”方式支交给已确认的光伏扶贫贫穷户。
第八条 县政府建立光伏扶贫项目财物分配监督办理安排,及时发布贫穷户光伏扶贫项目财物收益监管情况,承受大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镇乡街要定时上报贫穷户动态调整情况,不得招摇撞骗,对招摇撞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审阅合格确定的贫穷户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按期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担任解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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