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鼓舞购买和运用新能源轿车暂行办法(2016年
沪府办发〔201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遵循财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财务补贴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进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赞同,现就调整《上海市鼓舞购买和运用新能源轿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告诉如下:
一、调整本市财务补助方针
对契合条件的新能源轿车,依照《暂行办法》有关规范核定本市财务补助金额。
本市对单车财务补助金额,不超越单车可获得中央财务补贴额的50%。
二、调整中央财务补助资金请求流程
轿车出产厂商请求中央财务补助,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请求,并提交相关资料。
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依照《上海市鼓舞购买和运用新能源轿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履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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