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农光互补”项目建造导则的告诉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分、各直属组织:
经市政府赞同,现将《巢湖市“农光互补”项目建造导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2017年6月6日
巢湖市“农光互补”项目建造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促进我市“农光互补”项目健康开展,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工业继续健康较快开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农光互补”项目,是指将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农业栽培相结合,运用农业栽培大棚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能够完成土地立体化增值运用,建造现代高效农业归纳经济体。
本导则适用于巢湖市范围内一切新建的“农光互补”项目。
第二章 建造准则
第三条 “农光互补”项目建造有必要遵从“以农业为主、光伏为辅,农业与光伏工业互补共赢”的准则,农业设备和光伏发电建造须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投入运用,到达节地、节能、高效、可继续及生态循环作用。
第三章 建造规范
第四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列阵须架起在农业栽培大棚上,且不阻碍大棚栽培。
第五条 农业栽培大棚的跨度和高度需契合栽培农作物生长习性对应的光照强度要求。
支架宜选用单桩支架,不得运用水泥桩。
第六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列阵架起高度应在2.5米以上,行间隔应在5米以上,列间隔应在3米以上,以满意大中型机械正常出产需求。
第七条 光伏发电电池组件间的电缆建造须深埋地下或架空。
选用架空方法的,高度应在3米以上;选用地埋方法的,深度应在1米以上;逆变器、变压器离地间隔应在1米以上。
第八条 光伏场区防雷设计应契合GB 50057的相关规定,作业接地、维护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认。
农业光伏场区防雷办法应做到全掩盖,以保证农业出产安全。
第四章 用地要求
第九条 项目建造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 线路安置与桩基建造不得损坏原土地植被和栽培条件,不得影响土地原运用功用和农业产出,不得改动农用地性质。
光伏发电体系25年到期后,须及时撤除支架,康复土地原貌。
第十一条 电池组件列阵架起用地可采纳地役权方法获得,升压站和处理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处理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建造设计方案须经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供电公司等部分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造;项目竣工后,须经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供电公司等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三条 本导则由市发改委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导则有效期暂定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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