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轿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
为了提高轿车节能水平,树立节能与新动力轿车处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轿车产业健康开展,我部起草了《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并行处理方法(征求定见稿)》,现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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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见反应截止时刻为2017年6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6月13日
附: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并行处理方法(征求定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轿车节能水平,树立节能与新动力轿车处理的长效机制,促进轿车产业健康开展,缓解动力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动力法》等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乘用车,是指《轿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界说》(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越3500千克的车辆,包含新动力乘用车和传统动力乘用车。
本方法所称新动力乘用车,是指选用新式动力体系,彻底或许首要依托新式动力驱动的乘用车,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方法所称传统动力乘用车,是指除新动力乘用车以外的、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许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
本方法所称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出售乘用车的企业,包含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树立轿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信息处理渠道,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有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出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乘用车相关数据。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条 获得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独自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的合格值和实践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量的乘积(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实践值低于合格值发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合格值发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实践值、目标值的核算方法,依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GB 27999)实行。
其间:
(一)实践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出产或许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其对应的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总量,核算得出均匀燃料消耗量(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二)目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出产或许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其对应的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总量,核算得出均匀燃料消耗量(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合格值是指,以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
核算成果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两位小数。
有关核算年度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依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规则的相关比值实行。
第十一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选用乘用车企业依照《轻型轿车燃料消耗量实验方法》(GB/T 19233)申报的归纳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实践值时,同一企业在核算年度出产、进口的同一车型有多个不同的归纳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应当依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隔核算。
第十二条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依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分隔核算。
第十三条 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的乘用车出产值,依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出产的用于境内出售的实践产值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依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放行、查验检疫组织查验的实践进口量核算。
第十四条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实践值时,关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归纳工况燃料消耗量小于规则数值的传统动力乘用车车型,应当根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的有关规则,依照其出产或许进口量的相应倍数核算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总量。
第十五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年度出产或许进口量少于2000 辆,而且出产、研制、运营坚持独立的小规模企业,可以依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则,放宽其均匀燃料消耗量的合格要求。
申报均匀燃料消耗量宽松合格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应当提交其出产、研制、运营坚持独立性的证明资料。
未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小规模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规模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合格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规则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其合格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规则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
第十七条 获得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出产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都应当作为新动力轿车积分的核算主体,独自实施核算。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为该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实践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践值大于目标值的,发生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实践值小于目标值的,发生新动力轿车负积分
第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实践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出产或许进口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的积分与其对应的出产或许进口量的乘积求和,核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第二十条 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应当根据续驶路程、归纳能耗等目标确认(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实践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内因续驶路程、归纳能耗等不同,有多个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的,应当依照该车型不同的新动力乘用车车型积分分隔核算。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新动力轿车积分目标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传统动力乘用车的出产或许进口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的乘积(乘积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第二十三条 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的乘用车出产值、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的核算,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实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动力乘用车年度出产或许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分别为8%、10%、12%。
2020年度今后的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拟定、发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动力轿车积分份额要求不做查核。
第四章 积分陈述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预陈述。
预陈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预期实践值、预期目标值和新动力轿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
陈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出产或许进口的各车型数量、要害参数、归纳工况燃料消耗量、归纳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合格值、实践值,新动力轿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经过轿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信息处理渠道向社会公示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相关状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相关状况有贰言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贰言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包含: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量,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实践值、合格值,合格排名,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动力轿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动力轿车积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许在相关企业间转让。
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可以自在买卖,但不得结转。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动力轿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发布的年度内赔偿归零。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联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关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许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许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出产企业直接或许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运用的,应当按必定的份额进行结转,结转的有用期不得超越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包含该核算年度发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运用的,按80%的份额核算。
2019年度及今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运用的,按90%的份额核算。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有用期内结转运用,结转至后续年度时按80%的份额核算。
在核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时,以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践值之间的差额乘以该企业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量,核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准则保存整数)。
该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运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 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纳下列方法赔偿归零:
(一)运用本企业结转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运用本企业发生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
(三)运用受让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从其他企业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赔偿方法,可以组合运用。
新动力轿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平等数量的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动力轿车负积分,应当采纳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的方法赔偿归零。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动力轿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运用,不得再次买卖。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有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动力轿车负积分的,应当自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核算状况陈述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许新动力轿车负积分赔偿陈述(见附件4)。
乘用车企业受让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或许购买新动力轿车正积分的,应当一起提交积分转让或许买卖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有关企业的积分进行划转。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兼并等景象,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买卖、赔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改变手续。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树立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信誉处理准则。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时,应当一起依照规则的格局(见附件6)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誉许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乘用车企业的信誉许诺书向社会公示。
不实行许诺的失期乘用车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出产企业信誉信息处理渠道。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轿车积分进行核对。
核对成果向社会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对境内乘用车出产企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动力乘用车参数、乘用车出产值等状况进行核对。
商务部担任对进口乘用车供给企业状况进行核对。
海关总署担任对乘用车进口量状况进行核对。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担任对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新动力乘用车参数等状况进行核对。
第四十条 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告发。
接到告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分及时依法查询处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通报,并按核对值核算均匀燃料消耗量或许新动力轿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失期乘用车企业处理:
(一)不按本方法的规则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动力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动力乘用车数据与核对成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出产值、进口量数据与实践数量不符的;
(四)不按本方法的规则提交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与新动力轿车积分陈述,或许陈述的内容与现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依照本方法赔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其归纳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许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申报。
对新动力轿车负积分未依照本方法赔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动力乘用车车型的出产或许进口,直至该年度传统动力乘用车出产值或许进口量较上一年度的减量不低于未赔偿的负积分数量。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该年度乘用车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保证该年度预期发生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平衡其没有赔偿的均匀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对不根据前款规则提交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该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出产或许进口。
对根据本条第一款提交出产或许进口调整方案但该年度实践发生的均匀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未满足要求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下一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点评方法及目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出产或许进口。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要素未能彻底实行本方法有关负积分赔偿要求的乘用车企业,相关部分有权依法采纳必要的方法催促其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境内出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作日期为准确认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其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确认相应的年度。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触及的规范修订的,依照修订后的文本实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我国国情和轿车产业开展的需求,当令调整本方法有关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013年3月14日发布的《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均匀燃料消耗量处理的告诉》(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一起废止。
本方法实施前拟定的规则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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