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方针的告诉
合政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轿车产业健康开展,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要求,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讨赞同,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撑新能源轿车开展的若干定见》(合政〔2016〕90号,以下简称《定见》)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调整当地配套支撑方针。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路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依照中央财政补助规范1:0.5的份额给予当地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卡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规范1:0.5的份额给予当地配套补助。
二、调整新能源轿车充电补助方针。
对独自报装的共用充电桩,依照0.6元/KWH的规范给予顾客补助,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助;撤销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备装置补助。
并添加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职责单位。
三、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定见》中与上述调整方针不一致的条款中止履行,其它未调整条款持续有用。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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