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进一步敞开电力商场,添加商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完善电价构成机制,规范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买卖行为,发挥风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变革的若干定见》(中发〔2015〕9号)、《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动力展开“十三五”规划的告诉》(发改动力〔2016〕2744号)、《国家展开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买卖根本规矩(暂行)>的告诉》(发改动力〔2016〕2784号)、《可再生动力发电全额确保性收买办理方法》(发改动力〔2016〕625号)、《关于展开可再生动力就近消纳试点的告诉》(发改办运转〔2015〕2554号)、《关于做好“三北”区域可再生动力消纳作业的告诉》(国能监管〔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域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买卖试点方案》(内经信电力字〔2014〕63号)、《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买卖规矩》(东北监能商场〔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内蒙古东部区域实践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规矩所指风电买卖,首要指契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商场运营组织等,经过洽谈买卖、会集竞价买卖、挂牌买卖等商场化方法展开的电力直接买卖,以及发电企业间构成的发电权买卖。
第三条 本规矩电力、电量、电价和电费的量纲别离为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兆瓦时和元。
电价含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价为未含根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
第二章 商场成员
第四条 参加直接买卖的商场成员包含商场主体和商场运营组织。
商场主体包含契合准入条件进入商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商场运营组织为电力买卖组织。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力及责任:
(一)确保输配电设备的安全安稳运转;
(二)为商场主体供给公正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电力调度组织进行一起调度,建造、运转、维护和办理电网配套技能支持系统;
(四)向商场主体供给报装、计量、抄表、修理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矩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猜测并承认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实施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加商场买卖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供给售电服务,签定和实施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矩发表和供给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矩的其他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 商场运营组织的权力和责任:
(一)组织和办理各类买卖;
(二)起草相应电力买卖规矩;
(三)编制买卖方案;
(四)担任商场主体的注册办理;
(五)供给电力买卖结算依据(包含可是不限于悉数电量电费、辅佐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督和剖析商场运转状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状况下施行商场干涉;
(八)建造、运营和维护电力商场买卖技能支持系统;
(九)合作东北动力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展开和变革委员会(下称内蒙古发改委),对商场运营规矩进行剖析评价,提出修正主张;
(十)按规矩发表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矩的其他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力及责任:
(一)按规矩进入或退出直接买卖商场;
(二)按规矩参加商场买卖,实施买卖合同及协议;
(三)确保买卖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出产自用;
(四)恪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办理规矩。
第八条 风电企业的权力及责任:
(一)按规矩进入或退出直接买卖商场;
(二)按规矩参加商场买卖,实施买卖合同及协议;
(三)实施并网调度协议,遵守一起调度,维护电网安全安稳运转。
第三章 商场准入注册和退出
第九条 参加商场买卖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历、财政独立核算、信誉杰出、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法人单位授权,能够参加相应买卖。
第十条 风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契合国家根本建造批阅程序,获得电力事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动力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买卖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契合国家产业方针,有利于内蒙古东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晋级,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用电安全到达国家相关规范及要求;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三)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动力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买卖准入名单;
(四)售电公司满意内蒙古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及注册要求。
第十二条 商场运营组织依照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买卖准入名单组织获得准入资历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进行商场挂号注册。
第十三条 进入直接买卖商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应坚持相对安稳,不得随意退出。
第十四条 产生以下状况,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退出直接买卖商场:
(一)企业经营范围产生变化,不契合商场准入条件;
(二)产生不可抗力,严峻影响企业的出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倒闭、破产;
(四)其它特别原因。
第四章 商场买卖
第一节 公例
第十五条 风电买卖种类包含电能量直接买卖(下称直接买卖)、发电权买卖。
买卖方法分为洽谈买卖、会集竞价买卖、挂牌买卖。
第十六条 风电买卖价格为发电侧商场价格。
用户侧购电价格由风电买卖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没有批复输配电价时,可采用电网购销差价不变方法;电网输电损耗另行核算)。
风电买卖价格不受第三方干涉。
如遇国家调整电价,则依照规矩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洽谈买卖准则上不进行限价。
为有用防止商场操作及恶性竞争,维护商场主体利益,会集竞价买卖中,能够对报价或许结算价格施行限价办理。
限价起伏及要求由内蒙古发改委、内蒙古经信委和东北动力监管局设定。
依据商场运转状况,由商场运营组织依据授权发布。
第二节 买卖组织
第十八条 风电直接买卖在电力买卖平台上一起施行。
试点初期,年度风电直接买卖电量由内蒙古经信委、东北动力监管局归纳考虑风电资源特性和前史同期风电消纳状况,承认买卖规划。
依据试点状况逐渐扩展买卖规划,并在买卖前发布。
第十九条 商场运营组织依据各商场主体申报的买卖需求,准则上于买卖周期前一月20日前组织买卖并发布买卖成果。
买卖相关的详细时刻以商场运营组织在买卖平台发布的告诉为准。
第三节 风电根底使用小时
第二十条 由内蒙古经信委组织有直接买卖志愿的风电企业(含特许权、清洁供暖项目等)依据内蒙古东部区域详细状况承认当年根底使用小时数,并在买卖平台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风电企业超出地点区域根底使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买卖电量后作为直接买卖电量,并签定根底使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第四节 洽谈买卖
第二十二条 洽谈买卖形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洽谈一起后向商场运营组织申报买卖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承认的直接买卖形式。
第二十三条 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经过洽谈承认买卖电量(电力)、电价和周期时段,构成洽谈买卖请求。
第二十四条 商场运营组织接到洽谈买卖请求后,完结包含电量空间、发电才能、运转方法、输电堵塞等的安全校核,并依据安全校核成果在买卖平台向请求洽谈买卖的企业发布成交信息。
第五节 会集竞价买卖
第二十五条 会集竞价形式是指依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需求定量,风电企业单边竞价,经电网安全校核后承认的直接买卖形式。
报价阶段,发电企业之间申报数据各自保密。
承认成交后,买卖电量按月分化,按月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集竞价买卖依照以下准则承认买卖成果:
(一)按报价低者优先中标准则,承认各会集竞价风电企业中标电量;
(二)构成无束缚买卖成果;
(三)经安全校核后,构成有束缚买卖成果。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组织关于因电网安全束缚束缚的竞价买卖,应详细阐明束缚详细事项,提出调整定见。
包含详细输配电线路或设备称号、束缚容量、束缚依据、其他用户使用状况、束缚时段等。
第二十八条 会集竞价买卖成果,由商场运营组织归入电网年、月电量方案一起平衡。
第六节 挂牌买卖
第二十九条 挂牌买卖形式是指商场主体在买卖平台针对固定的直接买卖周期时段、电量、电价等商场需求进行申报认购,并经电网安全校核后承认的直接买卖形式。
第三十条 挂牌买卖分为三种:
(一)有买卖意向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买卖系统提出挂牌买卖请求,包含直接买卖的周期时段、买卖电量和买卖电价。
由风电企业依照买卖平台发布的商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
(二)有买卖意向的风电企业在买卖平台提出挂牌买卖请求,包含直接买卖的周期时段、买卖电量和买卖电价。
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照买卖平台发布的商场需求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
(三)由买卖平台承认挂牌买卖电价、周期时段。
首先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照买卖平台发布的买卖周期时段、挂牌买卖电价自主认购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
然后由风电企业依照买卖平台发布的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和挂牌价格,自主申报认购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
第三十一条 挂牌买卖每批不超越三轮。
第三十二条 商场运营组织在接到买卖需求后,在买卖平台将挂牌买卖的商场主体称号、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量、买卖电价、输配电价及损耗,各首要束缚断面输电才能(电量)及剩下输电才能(电量)等信息予以发布。
挂牌买卖中,当申购总电量不大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当申购总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照申购电量等份额承认成交电量,风电企业按申购容量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挂牌买卖核算完结并经安全校核后,买卖平台发布买卖成果。
第七节 风电发电权买卖
第三十四条 依据商场展开状况,当令展开风电发电权买卖。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买卖成果一经买卖平台发布即视为达到买卖,各方应依照合同范本签定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实施依据。
第三十六条 买卖合同除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电网企业一起签定外,也可由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别离签定买卖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关于买卖合同有用期限内,各方在买卖平台参加的其它批次买卖,在满意除买卖目标、买卖电量、电价外其它条款与已签定的买卖合同一起的状况下,商场运营组织可将买卖成果以买卖承认单方法告诉买卖各方。
买卖承认单与已签定的买卖合同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作业联络单》是相关商场成员在书面合同签定前组织施行买卖成果的依据。
《作业联络单》内容包含买卖主体、买卖周期时段、买卖电力、买卖电量、买卖价格等。
第三十九条 买卖成果发布后,商场运营组织按买卖成果构成《作业联络单》,并及时传递给相关商场成员实施。
第四十条 商场运营组织应将风电根底使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买卖电量同时归入发电企业的发电方案,并将根底使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买卖电量分化到月。
组织调度方案时,应操控根底使用小时电量和直接买卖合同电量完结的月度误差。
在实时调电过程中,电力调度组织依照“三公”要求,每日盯梢各风电企业总合同实施率,应确保同类风电场总合同实施率根本适当。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能够托付商场运营组织对直接买卖余缺电量进行调剂。
在实时商场树立前,风电企业的实践发电量与直接买卖的合同电量的误差处理:
(一)在风电企业月度根底使用小时合同电量和直接买卖电量总量未完结状况下,当整体实施进展大于月度根底使用小时合同电量方案完结进展时,优先实施直接买卖电量,未完结的风电根底使用小时电量进行季度、年度平衡。
(二)在风电企业月度根底使用小时合同电量和直接买卖电量总量未完结状况下,当整体实施进展不大于月度根底使用小时合同电量方案完结进展时,需经过发电权买卖出让直接买卖电量。
如未能出让直接买卖电量,则在优先实施直接买卖电量的根底上扣减根底使用小时电量。
关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未能完结用电量,相关违约电量处理应在直接买卖合同中予以清晰并实施。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买卖电量依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所约好的计量点进行计量。
合同的电能计量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校验要求和计量设备反常处理方法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地点电网企业签定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好实施。
第四十三条 风电买卖电量即为结算电量。
直接买卖电量结算准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直接买卖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由商场运营组织一起组织进行。
各商场主体依商场运营组织出具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供用电合同》规矩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核算。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按月别离与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进行直接买卖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存在多种电量结构的,优先结算直接买卖电量。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直接买卖的电量,限于出产自用。
第四十六条 直接买卖电费结算由电网企业担任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收取买卖购电费,与风电企业结算买卖上网电费。
第四十七条 依照危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准则,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一起承当用户欠费丢失的危险。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产生的直接买卖欠费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发供电环节电价份额区分,各自承当相应的欠费丢失。
第四十八条 可再生动力补助价格及付出,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风电企业依据本身状况,结合根底使用小时数,自愿参加商场买卖。
第七章 商场监管及干涉
第五十条 东北动力监管局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直接买卖过程、合同签定与调整、安全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发表等进行监管。
第五十一条 商场运营组织应将直接买卖合同、商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买卖实施状况(电量、结算、清算及违约)等报东北动力监管局和内蒙古经信委存案。
第五十二条 东北动力监管局可采纳定时或不定时的方法会同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对本规矩的施行状况展开现场查看,对商场主体和商场运营组织违背有关规矩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风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强制退出:
(一)供给虚伪资料或其它诈骗手法获得商场准入的;
(二)相互勾结报价,操作或操控商场买卖,哄抬或镇压买卖价格的;
(三)电力用户将所购买卖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四)拖欠直接买卖电费,无偿还才能或经过洽谈无法达到一起定见予以处理的;
(五)不按买卖成果签定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已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的;
(七)不遵守电网调度指令的;
(八)其它违背买卖规矩行为并形成严峻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产生以下状况时,东北动力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可对商场进行强制干涉:
(一)产生商场主体乱用商场力、串谋及其它严峻违约等状况导致商场秩序遭到严峻打乱时;
(二)买卖平台产生毛病,直接买卖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买卖价格异动时;
(四)其它必要状况。
第五十五条 商场干涉的首要手法包含:
(一)改动商场买卖时刻或暂停商场买卖;
(二)发动价格暂时干涉办法;
(三)调整商场买卖电量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矩由东北动力监管局、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发改委担任解说。
第五十七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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