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穗工信规字〔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的规划建造、运营处理等作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处理的告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实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应。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处理的告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以下简称充电设备)的规划建造、运营处理等作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5〕73号)、《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规划建造作业的告诉》(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处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动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建造与处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建造专项资金处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施行状况,我市将从充电设备产品、规划建造、信息录入、财务补助、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处理,特告诉如下:
一、严厉充电设备产品处理
(一)凡在我市装置、运用的充电设备产品应当契合国家产品规范的要求,需获得查验检测组织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规范契合型合格陈述;归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出资建造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陈述,并存档备检。
(二)充电设备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备一切权人应当依照《电动轿车充换电设备工程施工和竣工检验规范》(NB/T33004)等规范的规则,展开竣工检验,要点检验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体系、电能质量等目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二、加强规划建造处理
(一)规划处理。
1.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添加装置充电设备(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备),能够免于申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意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象等相关要求。
2.一切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应契合我市充电设备建造专项规划,归入共用设备营业网点用地规模,依照加油加气站用地形式依程序处理相应的规划疆土手续。
项目出资建造主体应先将项目站点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分承认是否与专项规划相符,再由疆土规划和建造部分依据批复书处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建造处理。
共用、专用充电设备建造项目施行挂号处理,出资建造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建造前到项目地点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充电设备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装置资质或电力设备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工程建造应严厉实行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国家最新规范、行业规范,契合充电设备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加强信息录入处理
(一)对充电设备建造运营企业施行信息录入处理。
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展开充电设备建造运营事务的企业均应将企业信息录入广州市充电设备智能处理渠道(以下简称处理渠道),录入的信息包含:工商营业执照,建造运营处理制度(包含充电设备建造处理、运营保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处理团队状况(包含与建造运营处理制度相匹配的建造运营和日常保护团队、持证电工等人员状况)等。
(二)鼓舞自用充电设备将信息录入处理渠道。
对充电设备施行动态信息录入处理,一切共用、专用充电设备均须依照处理渠道通讯规约将实时数据录入处理渠道。
四、加强财务补助处理
制定我市相应的财务支撑方针,对契合条件的充电设备建造项目给予恰当补助。
请求充电设备财务补助资金扶持的企业还应契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处理渠道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
2.所建充电设备均已录入处理渠道,并由渠道运营商出具渠道录入陈述。
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备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五、加强运营安全处理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应实行以下职责:
1.遵从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备运营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承受各级政府相关部分的安全监管。
2.及时依照国家、行业规范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备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晋级和改造。
3.应实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担任树立充电设备运转保护处理制度并严厉施行,及时处理充电设备毛病,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六、加强监督处理
充电设备建造项目中触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处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分依法监管。
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法令方针依据改变或有效期届满,依据施行状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
文中名词解释
1.电动轿车,是指纯电动轿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
2.充电设备,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涣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备,包含充电站地上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体系的相关配套设备等。
3.自用充电设备,是指在个人用户一切或长时间租借的固定停车位装置,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轿车充电的充电设备。
4.专用充电设备,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造,为公事车辆、职工车辆等供应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公交车、客运轿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造,为对应专用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5.共用充电设备,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造,面向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6.充电设备建造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规划、出资、建造、运营,并供应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7.充电站,是指选用整车充电形式为电动轿车供应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充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含:充电、监控、计量等。
充电站内应包含: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备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佐服务设备。
充电站的安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8.换电站,是指选用电池替换方法为电动轿车供应电能供应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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