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
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我部安排编制了《高污染燃料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区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则》(环发〔2001〕37号)一起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27日
附件: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为改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指燃料是依据产品品质、燃用方法、环境影响等要素确认的需求强化办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办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办理依据。
三、依照操控严厉程度,将禁燃区内制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厉)。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进要求、动力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办理中,量体裁衣挑选其间一类(见表1)。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间,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则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目录规则的是出产和日子运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惯例燃料。
五、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担任解说。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区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则》(环发〔2001〕3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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