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办理规则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办理规矩》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经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确保运营安全,进步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工作健康有序展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展开公共交通的辅导定见》(国发〔2012〕64号),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供应、运营办理、设备设备保护、安全确保等活动,应当恪守本规矩。
本规矩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区域内,运用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矩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依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刻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供应根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矩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是指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备等相关设备。
第三条 交通运送部担任辅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管任辅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或许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详细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办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特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分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家优先展开公共交通战略,落真实城市规划、财政方针、用地供应、设备建造、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展开的方针办法。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展开,应当遵从安全可靠、快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准则。
第六条 国家鼓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施规划化、集约化运营。
第七条 国家鼓舞推行新技能、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造,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能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办理方面的运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造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展开和社会公众根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分安排编制、修正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正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纽带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重视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法的联接和协调,并广泛寻求相关部分和社会各方的定见。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展开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当令拓荒或许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寻求社会公众定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应当契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备以及规划居住区、交通纽带、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造项目配套建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拟定相关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照相关规范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进步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功率。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定时展开社会公众出行查询,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核算等现代信息技能搜集、剖析社会公众出行时刻、方法、频率、空间散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根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范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一致命名,便当乘客出行及换乘。
第三章 运营办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依照国家相关规矩实施特许运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规划运营、适度竞赛的准则,归纳考虑运力装备、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要素,经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法挑选运营企业,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契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择优挑选获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与获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定线路特许运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施无偿颁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租借或许变相转让、租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第十五条 请求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契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许供应确保契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矩车辆的许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契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办理准则、安全出产办理准则和服务质量确保准则;
(五)具有相应的办理人员和与运营事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施期约束,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施一致的期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运营协议应当清晰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装备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刻、运营距离、线路运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规范;
(三)安全确保准则、办法和责任;
(四)实行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运营权的改变、接连、暂停、中止的条件和方法;
(六)履约担保;
(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管;
(八)应急预案和暂时接收预案;
(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调停方法;
(十二)两边的其他权力和责任;
(十三)两边以为应当约好的其他事项。
在线路特许运营协议有用期限内,确需改变协议内容的,协议两边应当在一起洽谈的基础上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依照第十四条规矩从头挑选获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依照线路特许运营协议要求供应接连服务,不得私行中止运营。
运营企业需求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早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提出陈述。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需求,采纳暂时指定运营企业、分配车辆等应对办法,确保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十条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因破产、闭幕、被吊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奉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矩从头挑选线路运营企业。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兼并、分立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请求中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
兼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契合本规矩第十五条规矩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能够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的线路运营权从头签定线路特许运营协议;不契合相关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矩从头挑选线路运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合作有关部分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拟定和调整,根据本钱票价,并依照鼓舞社会公众优先挑选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准则,统筹考虑社会公众承受才能、政府财政状况和出行距离等要素,确认票制票价。
运营企业应当实行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票制票价。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矩,加强财务办理,规范会计核算,并按规矩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报送运营信息、计算报表和年度会计陈述等信息。
年度会计陈述内容应当包含运营企业实践实行票价低于运营本钱的部分,实行政府搭车优惠方针削减的收入,以及实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使命产生的开销等。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合作有关部分树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本钱核算准则和补偿、补助准则。
关于运营企业实行票价低于本钱票价等所削减的运营收入,实行政府搭车优惠方针削减的收入,以及因承当政府指令性使命所形成的方针性亏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主张有关部分按规矩予以补偿、补助。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线路特许运营协议确认的数量、车型装备契合有关规范规矩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范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装备契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备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矩方位发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矩方位粘贴一致制造的搭车规矩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矩方位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装备契合规矩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备;
(五)规矩的其他车辆服务设备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范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装备契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备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矩方位发布线路票价、站点称号和服务时刻;
(二)在规矩方位粘贴投诉电话;
(三)规矩的其他站点服务设备和标识装备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任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驭员、乘务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实行岗位责任的才能;
(二)身心健康,无或许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许病史;
(三)无吸毒或许暴力违法记载。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驭员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驭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载;
(三)无交通肇事违法、风险驾驭违法记载,无喝酒后驾驭记载。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范和规范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驭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令法规、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备和应急处置等根本常识与技能的训练和查核,安排训练、查核合格人员上岗。
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训练、查核状况建档备检,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驭员、乘务员,应当恪守以下规矩:
(一)实行相关服务规范;
(二)依照规矩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三)依照价格主管部分核准的票价收费,并实行有关优惠搭车的规矩;
(四)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次序,播报线路称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供应必要的协助;
(六)产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恪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拟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线路特许运营协议规矩的线路、站点、运营距离、首末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等安排运营。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赞同,运营企业不得私行改变线路特许运营协议内容。
依照第十七条规矩改变协议内容签定补充协议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运营协议拟定行车作业方案,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存案。
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约好的服务许诺,确保服务质量,依照行车作业方案调度车辆,并照实记载、保存线路运营状况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首要包含运营企业人员、财物等信息,场站、车辆等设备设备相关数据,运营线路、客运量及乘客出行特征、运营本钱等相关数据,公共汽电车查询数据,企业方针与准则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因为交通管制、城市建造、严重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正常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和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改变、暂停状况,并采纳相应办法,确保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出行便当、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优化等需求,安排运营企业供应社区公交、定制公交、夜间公交等多样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产生下列景象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依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的要求,依照应急预案采纳应急运送办法:
(一)抢险救灾;
(二)首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举办严重公共活动;
(四)其他需求及时安排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备的日常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范和规矩,对场站等服务设备进行日常办理,定时进行修理、保养,坚持其技能状况、安全功用契合国家规范,保护场站的正常运营次序。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定时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备进行保护,确保其正常运用,并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树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恪守搭车规矩,文明搭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许场站内喝酒、吸烟、乞讨或许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背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回绝为其供应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乘客应当依照规矩票价付出车费,未按规矩票价付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官僚求乘客补交车费,并依照有关规矩加收票款。
契合当地优惠搭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矩出示有用搭车凭据,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官僚求其依照一般乘客付出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乘客能够回绝付出车费:
(一)运营车辆未按规矩发布运营收费规范的;
(二)无法供应车票凭据或许车票凭据不契合规矩的;
(三)不按核准的收费规范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产生毛病不能持续运营时,驾驭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阐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许采纳其他有用办法引导乘客,并及时陈述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备运营办理准则。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运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恪守有关广告办理的法令、法规及规范。
广告设置不得有掩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阻碍车辆行进安全视野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景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出产的责任主体。
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健全企业安全出产办理准则,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确保安全出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置才能,定时展开安全查看和危险排查,加强安全搭车和应急常识宣扬。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拟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驭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办理和教育训练。
驾驭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实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设备树立安全出产办理准则,执行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备设备的办理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树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办理准则,定时对运营车辆及隶属设备进行检测、保护、更新,确保其处于杰出状况。
不得将存在安全危险的车辆投入运营。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夺目方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分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装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确保安全应急设备处于杰出状况。
第四十九条 阻止带着违禁物品搭车。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首要站点的夺目方位发布阻止带着的违禁物品目录。
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粘贴阻止带着违禁物品搭车的提示。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矩装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备,加强安全查看和保卫工作。
乘客应当自觉承受、合作安全查看。
关于回绝承受安全查看或许带着违禁物品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阻止其搭车;阻止无效的,及时陈述***部分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定时进行安全查看,催促运营企业及时采纳办法消除各种安全危险。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拟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时演练。
产生安全事故或许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运营企业等应当依照应急预案及时采纳应急处置办法。
第五十三条 阻止从事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打乱搭车次序的行为:
(一)不合法阻拦或许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私行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积杂物或许摆摊设点等;
(三)阻碍驾驭员的正常驾驭;
(四)违背规矩进入公交专用道;
(五)私行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设备,非紧迫状况下动用紧迫或安全设备;
(六)阻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七)其他损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打乱搭车次序的行为。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陈述或许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及时陈述***部分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的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盗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备设备;
(二)私行封闭、侵吞、撤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或许挪作他用;
(三)损坏、掩盖电车供电设备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堆积、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私行掩盖、涂抹、污损、破坏或许搬迁、撤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功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双随机”查看准则,并定时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查看,保护正常的运营次序,确保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查看责任: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状况,要求其供应有关凭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查看,调阅、仿制相关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对查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许要求期限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纳强制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照实供应有关资料或许阐明状况。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点评准则,定时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发布,点评成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助和线路运营权办理等的根据。
对服务质量点评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
整改不合格,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许形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能够中止其部分或许悉数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和运营企业应当别离树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准则并向社会发布,及时核对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成果及时奉告投诉人。
第五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应当对完结政府指令性运送使命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治病救人、拔刀相助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赞誉。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条 未获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签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运营协议,私行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背本规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矩,未装备契合要求的服务设备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时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备设备进行检测、保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夺目方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分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运用不具有本规矩第二十七条规矩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驭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驭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训练、查核的。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拟定应急预案并安排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依照应急预案的规矩采纳应急处置办法,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备的日常办理单位未依照规矩对有关场站设备进行办理和保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法带着违禁物品进站搭车的,或许有本规矩第五十三条损害运营安全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报当地***部分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规矩第五十四条,有损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备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备依法补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分不实行本规矩责任、形成严重后果的,或许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违法行为需求承当的法令责任与本规矩有不同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注册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参照适用本规矩。
第七十条 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洽谈注册的毗连城市间公共汽电车客运,参照适用本规矩。
第七十一条 本规矩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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