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演示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方针的告诉
京科发〔2017〕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履行财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变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贴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轿车产业健康开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演示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方针调整如下:
一、关于《北京市演示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办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
1.原第十条调整为:北京市城市办理委员会结合城市建造开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新能源轿车充电桩(站)的建造和运营办理。
2.原第十二条调整为:本市财务补助参照财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变革委公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贴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相关内容,依照中央财务单车补助额的50%确认市级财务补助规范。
国家和本市财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越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017年本市财务补助规范如下,相关技能要求依照《关于调整新能源轿车推广使用财务补贴方针的告诉》(财建〔2016〕958号)履行。
如国家方针调整,本市财务补助规范参照国家方针另行拟定。
3.原第十七条新增:北京市城市办理委员会担任新能源轿车充电桩(站)的建造和运营办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持续按《北京市演示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办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及相关细则履行,如与国家方针不符,则以国家方针为准。
特此告诉。
北京市科学技能委员会
北京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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