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关于制止露天燃烧秸秆、废物的布告
唐政通字〔2017〕3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大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归纳利用和阻止露天燃烧的决议》《唐山市秸秆废物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则,现就阻止露天燃烧秸秆、废物事项布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面阻止露天燃烧秸秆、废物(含落叶、枯草等)。
全市各单位和整体市民都要恪守禁烧规则,并自动劝止、阻止和告发露天燃烧秸秆、废物行为。
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作业的职责主体,要广泛宣扬禁烧作业的含义和要求,使禁烧作业众所周知,树立区域联动、部分和谐、城镇(大街办事处)安排施行、行政村(社区)详细执行的归纳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法律,把禁烧作业执行到位。
三、城镇(大街办事处)、村(社区)要树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实施“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准则,把禁烧作业职责细化到田、职责到人。
四、有关部分依照职责做好禁烧作业的和谐、查看、督导。
党委农工部分担任牵头、发动和督导,环保部分担任监测和法律,农业部分担任推动秸秆归纳利用,***部分会同环保部分展开法律作业,住建部分担任安排废物搜集、运送、处置作业,交通部分担任路途两边用地范围内禁烧作业。
五、对露天燃烧秸秆、废物(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部分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为农业运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别人露天燃烧,没有找到燃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运营主体首要担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六、关于呈现露天燃烧问题的城镇(大街)、村(社区)及有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排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职责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说话、约谈等处理办法。
关于露天燃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形成严重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分的职责。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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