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共范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依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办理办法(暂行)》(冀发改动力〔2016〕539号)、《关于加速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精力,制定本办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理办法所指公共范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是指对外敞开,可对各种社会车辆供给充电服务,并具有必定规划的充电设备。
第三条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现已市内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注册,且注册挂号的运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认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设置企业级运营办理体系,办理体系应能对其充电设备进行有用的办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收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办理体系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具有 10 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范畴的专职技术人员(其间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人),专职运转保护团队在设备运转区域应满意桩群规划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充电设备运营办理制度,确保设备运营安全。
(五)在市内独立运营办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个。
第四条 充电设备建造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遵照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规划。
(二)建造项目应经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批阅或存案。
(三)契合规划、用地、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则。
(四)充电设备建造单位应契合相关资质要求。
(五)契合国家、职业及当地的有关规范。
(六)单个沟通慢充设备充电桩不少于 5 个,且桩距离不大于10 米。
第五条 充电设备运营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经过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牵头检验。
(二)须对外敞开运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依据本身状况挑选对外敞开的方法,但有必要对内部工作人员敞开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备现场运营时刻不得少于 5 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备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许个人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除的,需报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赞同。
(四)充电买卖需支撑移动付出及其他付出手法,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第六条 充电设备由所有权人担任后期保护办理;租借到期或不再运用的充电设备,所有权人应当担任撤除,并报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存案。
第七条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需依据新的国家、职业或区域规范对充电设备进行晋级改造。
第八条 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依据充电设备运营企业的请求,依照本办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存案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契合条件的充电设备建造运营服务商。
第九条 本办理办法由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担任解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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