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职业标准条件公告办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职业办理,标准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职业开展,提高职业开展水平,根据《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职业标准条件》),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外)一切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宅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宅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对契合《职业标准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办理,相关职业协会担任帮忙做好公告办理相关作业。
第二章 请求和核实
第四条 请求公告的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二)契合国家工业政策和职业开展规划的要求;
(三)契合《职业标准条件》中有关规则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请求、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检验等手续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建设项目办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出产及产品销售契合《工业结构调整辅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
(六)安全出产条件契合有关标准、规则,依法实行各项安全出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契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请求,照实填写《修建废物资源化使用标准企业公告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
《请求书》应对请求企业是否契合《职业标准条件》中企业布局、出产规模和经营办理、资源综合使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配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出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阐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具有多个坐落不同地址的厂区或出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出产车间需求独自填写《请求书》(见附件),并在请求标准企业查看时一起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请求公告企业的相关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详细审阅定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契合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请求资料和审阅定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收到请求资料后,有关部门安排相关职业协会和专家,根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资料及审阅定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认契合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具有多个坐落不同地址的厂区或出产车间,请求列入契合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有必要到达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 经复核契合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贰言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安排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对无贰言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法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厉依照《职业标准条件》的要求安排出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相关职业协会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查看,并将监督查看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宅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舞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请求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契合本办法有关规则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告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期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公告资历:
(一)不能坚持《职业标准条件》要求的;
(二)填写相关资料有招摇撞骗行为的;
(三)回绝承受监督查看的;
(四)产生较大出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端,或有严峻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峻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则被吊销公告资历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从头提出标准企业公告请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公告资历应提早奉告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说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宅城乡建设部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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