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势电开发建造管理办法[全文]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标准海优势电项目开发建造处理,促进海优势电有序开发、标准建造和持续展开,依据《行政答应法》、《可再生动力法》、《海域运用处理法》、《海洋环境维护法》和《海岛维护法》,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海优势电项目是指滨海多年均匀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含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包含海优势电展开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运用、环境维护、施工及运转等环节的行政安排处理和技能质量处理。
第四条 国家动力局担任全国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在国家动力局指导下,担任本区域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
可再生动力技能支撑单位做好海优势电技能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海优势电开发建造海域海岛运用和环境维护的处理和监督。
第二章 展开规划
第六条 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包含全国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优势电展开规划。
全国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应当与可再生动力展开规划、海洋主体功用区规划、海洋功用区划、海岛维护规划、海洋经济展开规划相和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应契合全国海优势电展开规划。
第七条 海优势电场应当依照生态文明建造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才能,准则上应在离岸间隔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越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天然维护区、海洋特别维护区、天然前史遗址维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灵敏和软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优势电场。
第八条 国家动力局一致安排全国海优势电展开规划编制和处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当令安排有关技能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优势电展开规划进行点评。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安排有关单位,依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海域内的海优势电展开规划,并执行电网接入计划和商场消纳计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用区规划、海洋功用区划、海岛维护规划、海洋经济展开规划,对本区域海优势电展开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点评开始定见。
第十一条 鼓舞海优势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划较大的滨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优势电规划,要点研讨海域运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作业,上报当地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可再生动力展开相关方针及海优势电职业展开状况,展开海优势电展开规划翻滚调整作业,详细程序依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动力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动力局审定的海优势电展开规划,核准具有建造条件的海优势电项目。
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揭露并抄送国家动力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优势电展开规划的海优势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展开海优势电项目建造。
鼓舞海优势电项目采纳连片规划化方法开发建造。
第十四条 国家动力局安排有关技能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优势电核准建造状况进行点评总结,依据工业展开的实践状况完善支撑海优势电展开的方针措施和规划调整的主张。
第十五条 鼓舞海优势电项目采纳投标方法挑选开发出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安排展开招投标作业,上网电价、工程计划、技能才能等作为重要考量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出资企业应按要求执行工程建造计划和建造条件,处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撑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动力主管部门应严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清晰海优势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撑性文件,不得随意添加支撑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执行有关利益和谐解决计划或协议,完结通航安全、接入体系等相关专题的证明作业,并依法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依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处理规则》及实施方法的规则,处理路由查询勘察及铺设备工答应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运用
第十九条 海优势电项目建造用海应遵从节省和集约运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准则,合理布局,一致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厉约束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造。
第二十条 海优势电项目建造用海面积和规模依照风电设备实践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
海优势电机组用海面积为一切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根底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核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边各外扩10m宽为界核算;其他永久设备用海面积按《海籍查询标准》的规则核算。
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动力主管部门请求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请求,按规则程序和要求查看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定见。
第二十二条 海优势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依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运用请求,依法获得海域运用权后方可开工建造。
第二十三条 运用无居民海岛建造海优势电的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海岛维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无居民海岛运用请求批阅手续,并获得无居民海岛运用权后,方可开工建造。
第五章 环境维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运用权请求前,应当依照《海洋环境维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造项目污染危害海洋环境处理条例》、当地海洋环境维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能标准要求,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安排编制海优势电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看同意。
第二十五条 海优势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陈述书及同意定见的要求,加强环境维护规划,执行环境维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造条件产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点评处理规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优势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则程序请求环境维护设备竣工检验,检验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转
第二十七条 海优势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拟定施工计划,处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有海洋工程施工资质。
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拟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榜首飓风电机组根底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担任海优势电项目的竣工检验作业,项目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担任海优势电项目竣工检验的和谐和监督作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树立主动化风电机组监控体系,按规则向电网调度安排和国家可再生动力信息处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树立安全出产准则,产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毛病应及时向电网调度安排、当地动力主管部门和动力监管派出安排陈述,当地动力主管部门和动力监管派出安排依照有关规则向国家动力局陈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时间监测项目地点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成果应定时向省级动力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动力信息处理中心陈述。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造单位应视实践状况,及时托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造和运转状况进行后点评,并向省级动力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优势电规划计划、建造施工、检验及运转等有必要严厉遵守国家、当地、职业相关标准、规程标准,国家动力局安排相关安排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查看作业,构成海优势电项目质量监督查看点评作业陈述,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海优势电基地或大型海优势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动力主管部门安排有关单位一致和谐处理电网接入体系、建造用海预审、环境影响点评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力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拟定本区域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家动力局和国家海洋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家动力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暂行方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优势电开发建造处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主动失效。
【重要提醒】
↘↘点我免费发布一条本地便民信息↙↙(微信搜索13717680188加小编好友,注明,免费拉您进群聊),优先通过审核。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