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管理办法》的告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电动汽车运用和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等相关文件精力,现将《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处理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处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展开和推广运用的施行定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大同市2016年电动汽车产业展开和推广运用重点作业》(同政办发【2016】22号)文件精力,为加速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推动电动汽车运用与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展开,结合我市实践,特拟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化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电动汽车展开和充电根底设备建造的决议计划布置,在政府的辅导下,充分发挥商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依照“站桩先行、适度超前、远近结合、标准展开”的准则,分类有序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建造。
第二条 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转标准、功用完善、运用快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系统。
第三条 以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根底设备展开“十三五”规划为根据,电动汽车展开速度为条件,便利电动汽车充电为方针,科学布局,合理布点。
第二章 建造规模
第四条 充电设备建造包含专用充电设备建造和共用充电设备建造。
(一)专用充电设备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园区、个人住所(自有泊车位)等专属泊车位建造,为公事车辆、专用车辆、职工车辆、私家车辆等供给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二)共用充电设备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泊车场、住所小区公共泊车场、商业修建物配建泊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泊车场、路途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建造面向社会车辆供给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第五条 城区、矿区区域一致归入城市全体建造规划,其他各县区人民政府担任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造、运营和监督处理作业。
第三章 建造处理
第六条 充电设备建造项目应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则到项目地点地展开变革部分存案,一起供给以下资料:
(一)存案请求报告。
(二)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造场所所有权合法证明或租借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
(四)供给2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专职技能人员名单及资质。
(五)许诺在规则的时间内具有运营条件。
第七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备项目应契合城市规划,获得存案批复后再行处理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施工答应及相关并网报装等事项。
第八条 个人在住所小区自有车库、泊车位,单位在已有泊车场装置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无需处理存案、建造用地规划答应、建造工程规划答应和施工答应手续,可直接向电力部分请求报装。
第九条 充电设备施工单位有必要具有相应等级的电力装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揽资质。
第十条 在住所小区、商业、服务业设备、公共安排等泊车场所建造充电根底设备,应当依法获得业主赞同。
第十一条 政府供给其他需配建充电设备的建造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造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清晰充电根底设备配建要求。
第十二条 鼓舞和支撑社会出资主体以及有实力、有建造经历的企业经过竞赛获取区域共用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造权。
第十三条 鼓舞在现有泊车场(位)等现有建造用地上建造充电根底设备,并坚持现有建造用地土地运用权及用处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需建造充电根底设备的,应与主体修建同步批阅、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检验、同步交付运用,充电设备工程费用一致归入到项目建造本钱。
第十五条 电力部分要无偿为充电设备建造主体供给电力供给咨询,并做好充电设备相关电力根底网络建造、充电设备报装增容服务、供电确保等作业。
第十六条 充电设备建造主体要挑选技能先进的充电设备,一起具有车桩兼容性,以满意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根底设备互通,进步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章 运营处理
第十七条 充电站、桩本着“谁出资谁获益”的准则进行运营,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
第十八条 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有必要归入我市一致信息渠道处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归入),并具有可运用银行卡、在线付出等快捷功用。
第十九条 共用充电设备运营企业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且注册挂号的运营规模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从国家、省、市充电设备运营和处理的法律法规、技能标准和服务标准,承受政府主管部分的监管,及时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备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晋级、改造。
(三)具有完善的充电设备运营处理准则,做好充电设备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确保设备运营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 共用充电设备的运营需满意以下条件:
(一)经过职能部分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安排的检验。
(二)有必要对外敞开运营。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本身状况挑选对外敞开的方法,但有必要对内部作业人员敞开充电服务。
(三)施行安全出产主体责任,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才能。
(四)充电设备、计量用具、安全标识应契合国家相关规则。
第二十一条 鼓舞各类出资者托付专业充电设备运营企业一致处理运营充电设备。
在此期间充电设备产业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运营企业担任充电设备的安全标准运转。
第二十二条 对充电设备用电施行扶持电价方针,充电服务施行政府辅导价处理。
充电设备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处理部分拟定,在电动汽车展开水平和充电设备服务商场展开到达必定程度时,可经过商场竞赛方式逐渐铺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充电设备半途展开对外敞开事务时,需提前到项目地点地展开变革部分进行存案,存案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备所有权人租借到期或不再运用充电设备时,所有权人担任撤除充电设备,并报地点地处理部分。
车场租借到期或不再运用充电设备时,充电设备所有权人转让或撤除充电设备。
撤除作业过程中形成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当补偿责任。
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备如不再运用,要向电力部分处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撤除充电设备。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安排领导,强化部分和谐。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当统筹推动充电设备建造主体责任,要清晰相关部分责任和使命,及时研讨处理充电设备建造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实践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安全处理,强化安全认识。
电力安全监管部分依照责任加强对充电设备的安全处理,拟定完善相关准则和标准,加大对违规建造、违规用电、不标准施工等行为的查办力度。
充电设备地点场所有必要装备消防设备,消防处理部分要对充电场所消防设备进行规划审阅、竣工检验、监督查看。
第二十七条 加强运营监管,强化商场秩序。
相关部分要加大对共用充电运营企业的监督处理,严厉打击不按规则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
对用户告发事项,相关部分要及时执行、查办,并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 加强舆论监督,强化服务认识。
相关部分在处理充电设备建造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要自动、耐性解说处理流程,清晰办结时限,自觉承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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