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发关于进一步保证光伏等新能源工业开展用地的定见
各州(市)疆土资源局、开展变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工业健康开展的若干定见》(国发〔2013〕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海光伏工业健康开展的施行定见》(青政办〔2014〕53号)和疆土资源部、国家开展变革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关于支撑新工业新业态开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立异用地的定见》(疆土资规〔2015〕5号)要求,促进光伏等新能源工业“十三五”期间健康持续开展,经省政府赞同,就我省保证光伏等新能源工业开展用地提出如下定见:
一、活跃保证建造用地目标
各地要根据项目建造时序,统筹考虑光伏等新能源工业用地方案,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造用地目标,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
鼓舞运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造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运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制止占用犁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
对运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区域荒漠化草地、林地建造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和硬化土地等确需转为建造用地部分,装备年度新增建造用地方案目标,并依法按建造用地处理手续;对占用除荒漠化草地、林地外的牧草地和林业等农用地的,项目永久性建(构)筑物、光伏(风电)阵列基座和硬化土地等改动原土地形状的用地部分,装备年度新增建造用地方案目标,并依法按建造用地处理手续。
不占压土地、不改动地表形状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确定、处理,在年度土地改动查询时作出标示。
二、采纳差别化的供地方针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运用“四荒地”和柴达木盆地、海南共和塔拉滩等区域荒漠化草地、林地建造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可采纳划拨方法供地。
鼓舞以租借方法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法供给土地,其间以先租后让等方法供给土地触及招拍挂的,招拍挂程序也可在租借供给时施行,租借期满契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以出让方法供给土地的,在用地单位自愿的情况下,可按必定年期进行弹性出让,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规范》等相关规则履行,弹性出让(租借)年限不得超越该项目最高生命周期。
三、支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造
鼓舞盘活存量土地建造分布式光伏项目,对校园、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等运用建(构)筑物和原有建造用地建造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在不改动土地用处的前提下,不再处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严厉用地处理
各地要依法规范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征地程序,立异工作方法,保证被征(租)地农牧民大众合法权益,征(占)土地的,应按项目占地面积、类型、补偿规范进行征地补偿,并交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安顿不到位的,一概不得安排用地报批。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建造用地的出让(租借)、划拨运用年限最高不超越25年,土地运用权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1年内请求续期;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按规则要求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得同意的,土地运用权无偿回收。
本定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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