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告诉
财建[2016]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开展变革委、动力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我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财务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的告诉》(财建〔2012〕102号)和《财务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依照电量补助方针等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建〔2013〕390号)要求,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将契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发布。
为简化办理流程,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办理,项目完结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用补助。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定时汇总运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信息,并报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存案。
当地独立电网企业运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由省级财务、价格、动力主管部门定时汇总后报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存案。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需及时向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国家动力局请求改变,经同意后才可持续享用电价补助。
财务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附件1: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xls
附件2: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xls
附件3: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独立体系项目).xls
附件4: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动力发电项目).xls
附件5: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动力发电接网工程项目).xls
附件6:可再生动力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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