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持续履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持续对光伏发电实施增值税优惠方针,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出售自产的使用太阳能出产的电力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方针。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告诉规则应予交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或予以交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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