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与运营办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6〕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安排:
《湖南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与运营处理暂行办法》现已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作业厅
2016年8月12日
湖南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与运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标准全省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建造与运营处理,依据《国务院作业厅关于加速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5〕73号)精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以下简称充电设备)包含充电智能服务渠道、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涣散式充电桩等电动轿车充电服务设备,首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备。
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时间租借(一年以上)的固定泊车位建造的自用车辆充电设备。
2、专用充电设备。
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泊车场(位)建造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职工)车辆专用充电设备。
3、共用充电设备。
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泊车场、住所小区公共泊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泊车场、公共路途泊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造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共用充电设备。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
指不与公共泊车场、建筑物配建泊车场等兼并建造的,独立占地且契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备。
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距离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意需要、节省资源、适度超前"为准则,依照"量体裁衣、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动施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造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动力局)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总体规划、全省新动力轿车推动运用规划安排编制全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展开规划,并向社会发布。
各市州发改委(动力局)会同城乡规划部分依据全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展开规划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展开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发布。
专项规划应当清晰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备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泊车场及社会公共泊车场中充电设备的建造份额或预留建造装置条件要求,并归入城市、县城控制性具体规划。
其间,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安排作业场所泊车场依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份额配建充电设备或预留建造装置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泊车场、社会公共泊车场依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份额配建充电设备或预留建造装置条件。
单位泊车场以及规划到达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泊车场,依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份额配建充电设备。
新建住所配建泊车位100%建造充电设备或预留建造装置条件。
第五条 充电设备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备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揽资质。
第六条 充电设备的装置规划应契合国家和职业一致标准,契合规划、建造、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充电设备出资建造项目准则上政府出资项目施行批阅手续,其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施行存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分请求报装的前置条件。
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动力局)担任批阅。
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动力局)担任批阅并报省发改委(省动力局)存案。
公共区域内涣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担任批阅(存案),并报地点市州发改委(动力局)存案,市州发改委(动力局)向省发改委(省动力局)报备。
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分请求报装,建造完结后由供电部分一致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分存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分每季报省发改委(省动力局)存案。
第八条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泊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装置充电设备的,无需处理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造城市公共泊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造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备独自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契合城市规划,并处理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电网企业担任建造、运转和保护充电设备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造周期别离不超越10个、60个作业日;关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别离在10个、120个作业日内完结建造;关于因政府批阅、方针处理等状况形成的工程阻滞不归入核算时限。
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施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财物全额归入电网企业有用财物,本钱据实计入允许本钱。
第十条 经批阅的充电设备建成后,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展开检验、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备公共服务处理渠道,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充电设备替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弃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作业日内报批阅部分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备运营单位需满意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经营规模含有新动力轿车充电设备运营;
(二)具有5名以上新动力轿车充电相关范畴的专职技能人员,准则上专职技能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备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具有准入根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动力局)提交存案挂号表施行存案挂号;
(二)省发改委(省动力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经过网站将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归入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运营服务商目录,并施行动态处理。
(三)与全省电动轿车充电基础设备公共服务处理渠道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需及时依据最新的技能标准对充电设备进行晋级改造,并依照规定向发改(动力)、计算等部分陈述实在精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备运营场所有必要按国家一致标准配建齐备的充电设备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备。
有关部分要合作设置周边路途标识标志,供给清晰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用电,有必要独自装表计量,履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根本电费,其他充电设备按其地点场所履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严厉依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明显方位明码标价,支撑银联卡、移动付出等多种付出方法。
第四章 监督和处理
第十九条 发改(动力)部分牵头建造处理充电设备公共服务渠道,制定施行充电设备年度建造方案,统筹推动充电设备建造。
第二十条 经信部分担任安排制定省新动力轿车工业展开规划和方针办法,依托省新动力轿车推广运用作业联席会议准则,有序推动新动力轿车与充电基础设备和谐展开。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分担任执行电动轿车充电设备财务奖补资金,清晰奖补标准、奖补规模,对奖补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分担任安排推动充电设备推广运用及工业展开中的技能创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住宅城乡建造部分担任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备配建的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分担任归纳监督辅导和谐动力部分加强充电设备出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作业。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担任充电设备的计量、质量监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分担任加强充电设备消防安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分担任新建、改扩建充电设备项目用地保证。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业务处理部分担任和谐推动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安排作业场所内充电设备建造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任辖区内电动轿车充电设备建造的和谐推动作业,树立相关作业机制,为充电设备建造发明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树立充电基础设备安全处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撑充电设备标准有序建造和安全运转。
第三十一条 树立充电基础设备建造监察机制,发改(动力)部分及时把握充电基础设备建造动态,加强辅导和谐,及时督促查看。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充电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备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查看及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备建造运营企业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备建造与运营商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查相关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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