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定聊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规范及有关事项的告诉
聊价工字〔2016〕42号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有关充换电设备运营企业:
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践,现就我市电动轿车充电服务费规范及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电动轿车充电服务费
电动轿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间,电动公交车为每千瓦时0.60元,电动乘用轿车为每千瓦时0.65元,此费用为最高规范,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电动轿车充电电价
电动轿车充电电价依照《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电动轿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则履行。
三、其他要求
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应严格履行明码标价的规则,在收费场所夺目方位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规范等,自觉承受社会的监督。
本告诉自2016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
试行期间,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应当精确记载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出入状况和运营本钱,合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展开价格(本钱)查询、定价本钱监审等作业,以便合理核定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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