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方针实现有关作业的告诉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工业集聚区经发局、财政局: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分布式光伏发电使用促进工业健康开展的施行定见》(杭政函〔2014〕29号)、《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发改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弥补告诉》(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太阳能光伏推广使用促进光伏工业立异开展的施行定见》(杭政函〔2016〕79号)的有关精力,现就做好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方针实现作业告诉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项目坐落杭州市境内。
2.项目出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分存案。
4.项目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并网发电(适用杭政函〔2014〕29号与杭经信联高新〔2014〕463号文件),在2016年上半年期间并网发电(适用杭政函〔2016〕79号文件)。
5.项目未享受过“金太阳”、“修建一体化”等国家、省级及市级出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光伏地上电站
1.项目坐落杭州市境内。
2.项目出资主体为本市企业法人。
3.项目已在发改部分存案且列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方案。
4.项目在2016年上半年期间建成并网。
5.项目未享受过市级及以上出资补助财政资金。
二、补助起止时刻
本次实现补助起止时刻为: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初次请求补助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非初次请求补助项目: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已收取市级补助的发电量不得重复申报。
(二)光伏地上电站
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三、申报材料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请求表(见附件1)。
2.项目竣工检验定见。
3.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
(二)光伏地上电站
1.光伏地上电站资金请求表(见附件2)。
2.项目存案及列入省、市年度方案的文件。
3.项目竣工检验定见。
4.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
申报材料请装订成册。
四、项目受理
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经信局会同发改局担任受理项目请求,对请求项目进行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并以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正式文件方式上报,于8月12日前分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阅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联络分工
(一)市经信委联络分工
市经信委由节能环保与新动力工业处担任申报受理,联络电话:85257106、85257103。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座1204室,邮编:310016。
(二)市发改委联络分工
市发改委由动力处担任申报受理,联络电话:85251833、85251849。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B座1507室,邮编:310016。
(三)市财政局联络分工
市财政局由企业处担任申报受理,联络电话:87715138。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809室,邮编:310009。
附件1:杭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请求.doc
附件2:杭州市光伏地上电站补助资金请求表.doc
附件3:杭州市光伏发电项目请求补助资金汇总表.doc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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