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氢能职业健康发展 临港新片区发布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建造运
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建造运营若干规则(试行),鼓舞加氢站建造用地集约运用。
在契合新片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撑合法建造的轿车加油站、加气站运用现有土地建造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能够运用交通设备、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造加氢站,并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揭露招拍挂方法供给,其间迁建加氢站用地可由经济信息化部分出具的项目批复,清晰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法供地。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用期2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建造运营若干规则(试行)》的告诉
沪自贸临管委〔2021〕759号
管委会各部分、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的规划、建造和运营处理,推进职业健康发展,管委会安排编制了《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建造运营若干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依照履行。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处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揭露发布)
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建造运营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标准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的建造和运营处理,依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造、标准运营的准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辅导,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说)
本办法所称燃料电池轿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轿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内加氢站建造的规划、批阅、规划、施工和查验。
本办法未予以规则的作业,按上海市相关规则处理。
第四条 (部分责任)
管委会发改处担任加氢站项目立项批阅处理作业;规资处担任专项规划报批及加氢站建造有关的规划土地批阅作业;高科处担任和谐区域内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设备等作业。
管委会建交处担任新片区内加氢站项目建造和谐作业;临港新片区建交中心担任加氢站建造项目安质监处理及归纳查验等作业。
商场监管部分依据责任担任辖区内加氢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业。
应急处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协同施行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建造处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建交处会同规资处安排编制《临港新片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编制施行方案。
第六条 (建造用地)
鼓舞加氢站建造用地集约运用。
在契合新片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撑合法建造的轿车加油站、加气站运用现有土地建造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能够运用交通设备、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造加氢站,并依法处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揭露招拍挂方法供给,其间迁建加氢站用地可由经济信息化部分出具的项目批复,清晰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法供地。
第七条 (项目流程)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依照新片区项目建造的批阅程序进行报批。
第八条 (站点建造)
加氢站工程的建造,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标准。
加氢站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查验,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九条 (规划施工)
依据类型不同,加氢站应当严厉依照GB 50156-2021《轿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或GB 50516-2010(2021年版)《加氢站技术标准》进行规划、施工。
加氢站的规划、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规划、设备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答应证书。
第三章 站点处理
第十条 (充装处理)
加氢站点应当获得上海市气瓶充装答应,有用期4年。
加氢站应当依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为燃料氢电池车辆供给车用气瓶充装服务。
出售的氢气质量应契合《质子交流膜燃料电池轿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的要求。
加氢站运营应当契合上海市相关规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处理)
加氢站点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氢能车辆加氢设备安全处理规程》(GB/Z 34541)的要求,树立健全安全工作处理机构和处理准则。
企业首要担任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担任安排制定和施行本企业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作业担任;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担任执行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作业担任安全处理准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工作现场安全处理准则、消防安全处理准则、设备安全处理准则、作业人员安全处理准则、安全查看处理准则、事端上报处理流程、定时查验准则、安全保卫作业处理准则。
加氢站应当依照规则,对到站卸氢的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鉴定信息、驾驭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品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与挂号,不得承受无资格车辆的卸装。
加氢站供给的氢气应当定时由第三方检测并发布成果。
加氢站应当定时安排全面的事端危险排查办理,及时消除事端危险,确保安全出产。
加氢站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训练和教育,对人员的安全训练、查核等做出规则。
加氢站应当为从业人员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加氢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备、设备和设备,定时进行保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载。
相关记载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处理员在岗,担任监督查看安全处理办法的执行,纠正违章行为。
加氢站安全处理准则和安全操作标准应当张贴在醒意图方位,氢气危险危险奉告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二条 (信息化监管)
加氢站应当树立加氢站数据收集与监测体系,并保存以下数据,其间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一)氢气设备工作日志(工作参数,保护保养记载,查验标定记载)。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体系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载。
(五)危险、事端处置记载。
(六)应急演练记载。
(七)人员训练记载。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收集应契合相关部分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点评)
加氢站应当持有有用期内的定时站点安全点评陈述,以及针对日常运营的年度安全评价陈述。
第十四条 (应急处理)
加氢站应当依照《出产安全事端应急预案处理办法》(应急处理部令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应急处理:
(一)编制归纳应急预案,清晰应急责任、标准应急程序、细化确保办法;安排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定,构成书面评定纪要。
归纳应急预案应报辖区应急处理部分存案。
(二)编制安全危险分级管控和危险排查两层防备机制,并报辖区应急处理部分存案。
(三)每半年安排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价演练作用,剖析存在的问题,编撰评价陈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定见。
(四)每半年安排一次危险排查,编制排查记载。
(五)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件、设备和物资,并进行为常性保护、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六)加氢站产生安全事端的,应当第一时间发动应急呼应,安排有关力气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依照规则将事端信息及应急呼应发动状况陈述事端产生所属应急处理部分。
第十五条 (暂停供气)
因工程施工或许设备修理等状况需暂停供气的,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超越二十四小时或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加氢站应当采纳相应的应急确保办法并在24小时内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用期2年。
第十七条 (主动失效)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和市级主管部分发布的加氢站建造运营处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在上位处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主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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