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力局:光伏电站未建成股权转让,涉嫌倒卖路条
此前,有光伏职业相关人士在国家动力局官网就光伏项目并网前直接或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是否触及倒卖路条进行了发问。
该人士表明,依据《国家动力局关于标准光伏电站出资开发次序的告诉》,咱们了解倒卖路条首要系针对经过有偿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行为。请问:
(1)假如股权转让以零对价的方法进行,转让后实践操控人产生改动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危险?
(2)转让后实践操控人未产生改动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危险?
(3)以上情况下是否需求从头进行存案?
若在项目中以零对价转让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即直接转让)且转让两边归于同一操控或关联方,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倒卖路条的法令危险?此种情况下是否需求从头进行存案?
国家动力局对此回复为:
2014年10月,我局出台了《国家动力局关于标准光伏电站出资开发次序的告诉》(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规则:“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财物,不能将政府存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处理存案手续的项目的出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存案机关赞同,不得私行将项目转让给其他出资主体。项目施行中,出资主体产生严重改动以及建造地址、建造内容等产生改动,应向项目存案机关提出申请,从头处理存案手续”。建议您据此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电站股权转让。
详细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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