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出售冒充太阳能组件,五人判刑,两公司被罚!
近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同关于太阳能组件的冒充注册商标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该案的判定为动力科技职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供给了司法样本。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被授权答应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在该公司出产、出售的太阳能组件上。2017年,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一起建立被告单位南通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以展开光伏交易。2019年,义乌市光某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向常州市某公司收购协鑫品牌的太阳能组件,通过多家公司层层转售,终究被告单位中某公司接下了该笔订单。该被告单位的实践股东和操控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遂在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出产冒充的太阳能组件,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向第三方公司收购电池C片,由被告人施某某以公司名义收购印制有该注册商标的冒充铭牌。被告单位江阴欧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供给其他辅料并加工出产冒充的太阳能组件。终究该批次冒充太阳能组件被交货至光某公司,随后被义乌市商场监管局抄获。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为,2家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故判处2家被告单位31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冒充注册商标太阳能组件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现二审裁决已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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